9月17日,家住东营市东城的刘先生电话投诉:两年前,他在西城某大酒店购得500元消费卡一张,曾消费过三次,卡内还有余额381元。在今年年初再次去消费时,却被告知:现在酒店使用的是磁卡,而刘先生的卡是手工记录卡已作废。刘先生认为原卡作废,酒店也该给换成现在使用的磁卡。于是刘先生找到前台服务员,服务员要求刘先生找财务,财务又让找酒店负责人。刘先生就这样多次到该酒店交涉,均以负责人不在为由推辞,最后财务负责人告知刘先生:该酒店因经理已换人,不予换卡或退现金。
东营市东营区消协接到投诉后,及时与该酒店取得联系,经了解酒店所述与刘先生所说的情况基本一致。东营区消协人员耐心的给该酒店人员讲解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章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六条也有规定:“因经营者原因导致卡、券不能继续使用的,经营者应当将卡、券的余额退还消费者。”酒店不应以换负责人、该卡已作废为由不给刘先生退还卡。9月27日该酒店最终给刘先生换成等价值可用的磁卡。至此,困扰刘先生大半年之久的烦恼被解除,刘先生表示非常满意。
(李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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