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重庆众全农机连锁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何昌城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被告人廖龙为该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该公司商品采购、商品销售业务、农机补贴的申报等工作。2009年至2010年期间,众全公司在经营销售农机过程中,被告人何昌城与重庆市涪陵区、黔江区等地农机部门工作人员共谋,被告人廖龙参与办理具体事宜,采用未实际销售而申报农机购置补贴、虚假增大农机销售数量等方式,共虚报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861850元。
2009年中秋节前,被告人何昌城为感谢重庆市农机办主任罗某某(另案处理)在预拨农机补贴款给众全公司作为周转金的关照和支持,用众全公司财务部的备用金向罗某某行贿20万元。被告人何昌城在公安机关侦查其涉嫌诈骗犯罪期间,主动交代其向罗某某行贿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重庆众全农机连锁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何昌城、廖龙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重庆众全农机连锁有限公司在经营销售农机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将不属农机补贴范围的农机虚假列入申报范围、虚假购机、虚假增大农机销售数量的方式,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系单位犯罪;被告人何昌城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廖龙作为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单位重庆众全农机连锁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何昌城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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