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拉客叫卖假安利 屡教不改受处罚
2012年3月5日起,当事人徐超在未取得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将所谓从朋友处抵债来的安利系列品牌日用品,以每瓶20-30元不等的价格在定海城区环城南路、解放路等主要路段进行拉客销售,3月7日被定海工商部门查获,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下榻的旅社现场发现涉假安利日用品系列1474瓶,经安利日用品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安利商标产品。当事人不知悔改,继续销售,于3月24日第二次被查,两次被查假冒安利日用品系列共计1582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被处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并销毁商品、罚款10000元的处罚。
舟山市消保委点评:从事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本案当事人屡教不改,竟敢在光天化日之下无证无照叫卖假冒商品,真是胆大枉为。对于这样的叫卖行为,广大消费者务必提高警惕,保持清醒头脑,千万不能贪图便宜,以免上当受骗。
2、自制调料加罂粟 害人害己责难逃
2012年2月份,我市卫生部门在对普陀菜根香饭店使用的自制调料抽检时,检出调料中含有罂粟壳成分。罂粟壳为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用物质,在调料中添加罂粟壳属严重违法行为,卫生部门遂对该饭店实施了立案调查。经查,该饭店负责人胡某违反规定,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罂粟壳,并指使厨师将罂粟壳作为调味料添加到自制的调料中,用于制作火锅、毛血旺、麻辣鱼等食品,非法获利六千余元。卫生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该案当事人从重处罚,作出了处以没收违法工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五万元并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胡某列入黑名单,禁止五年内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市消保委点评:《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罂粟壳中含有吗啡等鸦片的有效成分,有潜在的使人上瘾以及危害健康的可能,被国家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为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用物质。一些不法商家为了给食品增色、增味、保质等,非法使用非食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加工制作食品,牟取不义之财,不仅违法违规,也将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如此不良商家被处以重罚,咎由自取。3、促销广告有猫腻 顾客投诉求维权
2012年6 月9日,消费者张某向12315投诉,称其在宁波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舟山店购买商品时,根据该店的促销广告购买了2箱杨梅酒、1箱青岛啤酒、1箱矿泉水,但该店在兑现促销赠品时,却没按广告宣传的内容,向其赠送商品,认为该广告是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接诉后,普陀工商分局组织人员进行了调查。经查,宁波欧尚超市有限公司舟山店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从2012年6月3日开始,将内容为购买任意整箱商品,凭收银小票到服务台可得一瓶的广告牌挂在酒水、饮料货架上,但广告中却未明示赠送商品的品名。张某购买了上述商品,店家却只送一瓶矿泉水。消费者讨要说法,店家解释规定就是只送一瓶低于酒水、饮料价格的娃哈哈矿泉水,消费者顿感被误导。普陀工商分局认定店家进行如此广告促销,已构成消费误导,责成店家按消费者购买的整箱商品各赠送了一瓶酒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店作出了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的处罚。
市消保委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现实生活中,一些商家在广告宣传中故设圈套,引诱消费者中招的事例屡见不鲜。广大消费者要擦亮眼睛,对于商家这样的不良行为,要勇于揭露和举报,让虚假误导广告原形毕露。4、加工面条掺硼砂 黑心厂家被查处
2012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开展了面条、米面等产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硼砂的专项风险监测,在对舟山市新城福泉食品加工厂2012年6月28日生产的空心面产品检验中,发现含有非食用物质--硼砂。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入追查,检验发现该厂于2012年7月25日和2012年8月1日生产的空心面也含有硼砂成份,硼砂含量分别为1168mg/kg、1157mg/kg。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立即对含有硼砂的所有空心面采取了查封措施,并对该生产企业展开了进一步调查。经查:舟山市新城福泉食品加工厂为增加面条口感,使面条变得更具筋道,其办公室主任兼化验员戴某于2012年5月从福建购买了2公斤左右的硼砂,并于2012年6月初起,指使负责生产的陶某在和面时将硼砂掺入其中,用以加工空心面,案发后被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封的含有硼砂成份空心面达1.84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舟山市新城福泉食品加工厂作出了吊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没收并销毁1.84吨空心面产品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将该案移送给了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市消保委点评:硼砂是一种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人食用含有硼砂的食品后,轻者会食欲减退、消化不良,严重者会造成呕吐、腹泻、红斑、循环系统障碍、休克及昏迷等硼砂中毒症状,危及身体健康,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近年来,一些不法商家在食品生产中非法添加非食用化学物质的案例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对于这样害命图财的厂家,我们表示强烈谴责,广大消费者也应用脚投票,坚决抵制。5、商场设香堂诱骗 进香客误入圈套
2012年7月25日,消费者高某向普陀山管委会反映,称:其与父母三人于2012年7月22日到普陀山进香,路过佛香阁商场入内打算购买香烛、佛珠等工艺品。进入商场后,发现该商场后堂布置成佛堂样子,摆放了佛像、贡品、香炉等一系列的佛教陈设,商场工作人员也装扮成僧人模样诱导自己进行净手、上香等礼佛活动,便以为是个寺庙,心想自己也是为烧香祈求平安的,于是就应允进行了净手、上香等活动。礼毕,商场工作人员要求高某支付200元香烛费,消费者被迫支付了费用。之后,消费者发现佛香阁商场所设的后堂并非寺庙,且对方也未明示上香价格,感觉被骗,于是投诉。普陀山工商分局接诉后,当即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听取双方陈述,对商场环境进行查验,证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普陀山工商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误导欺骗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商场双倍退还了消费者香烛钱共400元,并对商场经营人陈春娣处以罚款10000元的处罚。
市消保委点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商家故设圈套,诱骗揽财,这样卑劣的行为,必定受到法律的惩处。6、图财牟利售假药 锒铛入狱坐班房
2011年9月28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我市一药店检查时发现该药店所销售的标示生产企业为安徽国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为20110601的柴胡和批号为20110401的海金沙药品被怀疑存在质量问题,即对上述饮片进行了抽样。经检验,这二批饮片为假药,其中标示为柴胡的饮片实为大叶柴胡,具有一定的毒性。经查,该药店所销售的柴胡和海金沙由安徽国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业务员解元元推销,并有安徽国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销售清单和资料。执法部门进一步调查发现,解元元从2009年开始以亳州市国鑫医药有限公司和安徽国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名义在舟山推销中药饮片,但其为牟取不法利益,采取伪造印章和销售清单等不法手段,将私自从亳州药材市场购入的饮片进行包装,然后向我市7家涉药单位进行销售,合计货值金额人民币162780.5元,其中上述批号的有毒假柴胡购入4公斤、海金沙2公斤,货值金额人民币550元。2011年11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解元元涉嫌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移送司法部门处理。2012年7月,当事人解元元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市消保委点评:当事人身为经过药监部门和企业内部业务培训,并拥有岗位证书的药品推销业务员,明知药品质量的重要性,但为牟取非法利益,其违反职业操守,伪造证章、资料,私自购药,包装推销,置消费者生命健康于不顾,情节恶劣,罪有应得。在此,我们也提醒相关药品经营者,务必严格药品经销渠道的审查把关,努力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药品。 7、挂羊头卖狗肉 赔了夫人又折兵2012年12月5日,消费者祝某投诉称:其在新城一家居市场布兰卡家具店以5600元的价格订购的布兰卡品牌餐桌、椅,送货收到的却是欧诺美品牌,认为该店存在欺诈行为。市工商局新城分局接诉后即展开了调查,发现该以布兰卡品牌标识作为装璜,并取得布兰卡品牌特许经销权的家具店,还在从事其他品牌的家具经销,但所展示的家具所使用的标价签却均标明为布兰卡品牌,已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市工商局新城分局经征得消费者同意,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了家具不作退货,由当事人赔偿消费者3500元的调解协议。同时,市工商局新城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追查,依法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150元,并处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市消保委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同时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借特许品牌之名气,在价格签上将其他品牌宣称为特许品牌,就是消费欺诈行为。8、销售梅鱼耍手段 以次充好诈顾客
2012年3月21日,岱山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高亭农贸市场巡查时,发现51号王金宽摊位、122号李根其摊位经销的小梅鱼颜色可疑,遂对当事人经营的摊位进行了检查,在摊位内分别发现了疑为柠檬黄着色剂的黄色固体粉味和袋装红色液体,经岱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鉴定,确认为柠檬黄着色剂。经对小梅鱼检测,李根其经销的梅鱼被检出含有柠檬黄成分。执法人员对柠檬黄的来源、用途等进行了追踪调查,两当事人在证据面前供认了此前几次将柠檬黄兑水浸泡质地不鲜梅鱼,充当质鲜梅鱼欺骗消费者的事实,其中,李其根还承认于案发当日将1.5公斤梅鱼用柠檬黄水浸泡后与其他梅鱼掺杂向消费者销售的事实。针对当事人的行为,岱山县工商局依法对两当事人分别作出了责令改正、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消保委点评:用柠檬黄着色,使梅鱼表面颜色变鲜,在玉秃鱼上抹血,让鱼体更加鲜亮,这种行径实在卑鄙。不良商家昧着良心经商,玩伎俩,耍手段,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瞒得了一时,欺骗不了一世,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这样的商家不仅要受到良心的谴责,更应得到消费者的唾骂。9、冲浴途中意外受伤 消委尽力促成和解
2012年8月,上海一游客蒋某向嵊泗消保委投诉:称其在嵊泗基湖浴场游玩后,前往该浴场冲浴房冲洗途中,不慎被路边草坪中破损的灯罩划破双膝,到当地医院医治,双膝被缝合11针,要求消保委帮助处理。嵊泗消保委接诉后,介入了调查,确认系浴场对损坏的设施未及时维修和清理,并且未作警示,致使消费者人身意外伤害,浴场经营者应承担管理责任,向消费者赔偿损失。此次意外伤害因是发生在消费者出游的第一天,影响了其以后的行程,经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浴场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了包括医疗费、旅游行程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五千元,并派车将消费者送回上海家中。
市消保委点评: 2012年,工商12315和消保委先后受理了十余起消费过程中人身意外伤害投诉,虽通过努力,为消费者挽回了近十万的经济利益,但对于消费者而言,伤害所造成的痛苦却是无法用金钱可以弥补的。加强经营场所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为消费者提供消费安全保障,这是经营者法定的职责,应该不折不扣地履行。在此,我们也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小心谨慎,以避免意外伤害事件发生。 10、美发不慎头烫伤 店家担责理应当2012年6月19日上午,消费者余女士向12315投诉,称其在定海芙蓉洲路鑫鑫理发店美发时,头部被多处烫伤,但店家却以发型师已逃走为名,不愿对此事承担责任,为此,向12315求助。定海工商分局12315工作人员接诉后,随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到达现场后,12315工作人员发现后脑处包扎着纱布的余女士正在与店方论理。经调查,在投诉前一天,余女士到该美发店烫发,约定烫发价格为360元。烫发过程中,余女士突感头皮一阵灼痛,发现后脑勺被烫起了一个包,便停止了继续烫发,先支付了200元钱去医院进行处理,并与店方约定第二天再进行协商。第二天,余女士与弟弟到了店里,可是店老板却说给余女士烫发的那名发型师逃走了,并关了手机无法联系,因此无法处理。12315工作人员当即向店方指出,发型师既然是店方雇请的员工,不管其现在在不在位,店家应该承担责任不能推卸。经12315工作人员调解,最终达成了由店家向消费者赔偿1800元的协议。
市消保委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美发店员工操作不当,给消费者人身造成伤害,其性质虽属意外,但也理应赔偿。该店以发型师逃走为搪塞拒绝赔偿,实不应该。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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