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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巴东县消委会:首用举证责任倒置 快速解决手机纠纷
时间:2014-11-08 00:43:29来源:作者:张虎

  湖北省巴东县消费者委员会首次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成功解决一起手机消费纠纷,为消费者赵某更换同型号价值5299元某品牌新手机一部。

  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订,并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就是日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6月1日,巴东县居民赵某在某通迅商场购买手机一部,价值5299元,并承诺返话费1000元。6月2日,赵某在使用手机时死机,赵某找到商家要求维修或者退货,兑现返话费承诺,而与通讯商场发生纠纷。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投诉要求解决。

  巴东消委接到投诉后,维权人员核实了手机的发票、三包凭证等证据,并对手机故障进行确认。根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要求某通讯商场承担举证责任,通讯商场不能提供手机非质量原因死机的证据。维权人员从宣传新《消法》相关规定入手,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通过协商调解,某通讯商场同意对该手机负责,为赵某更换同型号手机,并返话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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