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庆市消协成功处理了新《消法》实施以来黑龙江省第一起3倍赔偿案,3•15志愿者王先生获得1000元的赔偿,成为新《消法》实施以来我省获得三倍赔偿第一人。3月20日,3•15志愿者王先生在让胡路区某超市购买了6袋带壳黑花生,每袋8元,共48元,当晚食用后觉得胃疼、全身不适,一晚上呕吐3次,休养3天才好转。
他仔细查看花生包装袋,发现其中一袋已经过期3个月,两袋没有生产日期,这三袋有问题的商品总值24元。王先生多次找经营者讨说法,经营者只同意换货。王先生作为3•15志愿者,由于平时接受了消协的新《消法》培训,他决定投诉到消协,向经营者索要惩罚性赔偿和精神赔偿。
大庆市消协向经营者讲解有关的法规法规:袋装的花生按照《预包装食品通则》规定属于预包装食品;过期3个月违反了《食品安全法》28条第8款;无生产日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42条;销售过期、无生产日期商品行为,按《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9条和国家工商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规定属于欺诈性质。最终,经营者按照新《消法》第51条精神损害赔偿和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的规定,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各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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