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到超市购物,出来时发现汽车被盗,赔偿责任是由超市来承担,还是由管理停车场的物业公司来承担?日前,广州海珠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物业公司赔偿25万元。 2002年8月29日下午4点30分,小胡和两个朋友驾驶汽车到广州市万国广场的一家大超市购物。当他们到万国广场地下停车场的入口处取卡时,发现取卡机上贴了一张“请勿取卡”的告示,保安当时说取卡机坏了,并指引小胡把汽车停到了地下停车场。小胡锁好车后,就到超市买了一大堆东西,并用购物小票换取了一张免费停车卡。下午5点40分左右,当他们到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车已经不翼而飞。110巡警赶到现场后,调取了现场录像,发现该车早在半个多小时前就已被开出停车场。汽车所有者认为超市和管理停车场的物业公司谁都脱不了干系,干脆将超市和物业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5万元。 超市在法庭上的辩解很清楚:丢车的时候,超市还没有和这家物业公司达成免费停车的协议,因此客户丢车和自己没有任何关系。而当时发给小胡的免费停车卡,只是自己员工的“工作失误”。 物业公司也感到不服,称自己没收车主一分钱,让自己赔车实在是太冤枉了。其负责人表示,该公司确实受委托对万国广场的停车场进行物业管理,但当时停车场是免费对外开放的,所有车辆都可自由出入,保安只是指挥车辆出入,没有对车辆进行登记的义务。 但当时值班的保安却有着和物业公司不同的说法。法院调取了公安机关对当时值班保安的询问笔录,该保安称必须要对来停放的车辆进行登记,而且要发一张卡,走的时候还要收回卡。但事发当日并没有登记丢失这辆车的情况。 法院认为,这足以证明该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登记和凭证放行的义务,对原告车辆的丢失存在重大过失,即使是无偿保管,也应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责任。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估价,物业公司应赔偿失主25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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