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玩花活 西安交通大学的张老先生春节期间和家人在附近的一家酒店就餐,结账时得到两张该店的免费赠菜卡:特色红烧肉和蜜汁小排。过了几天,几位老朋友来看他,张老先生就想去酒店把那两个赠送的菜取回来。本来很热情迎接他的服务小姐,一听他只是来把免费菜带走而不在店内消费时,便很冷淡地拒绝了。询问、争执的结果是一位经理模样的人在领菜卡上的“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旁加上了一句:“此两个菜只能在本餐厅消费”。张老先生最终扫兴而回。 其实,像这样吃不到嘴里的“蜜汁小排”,在日常消费中比比皆是:品牌服装专卖店的“买一赠一”,被商家最终解释为买一件大衣送一双袜子;“买100送30”按商家的“最终解释”就是让顾客无休止地循环消费;“买房送家具”在开发商的“语境”里被解释为帮业主“运送”家具;“店庆酬宾,饭菜五折优惠”多半不含海鲜、酒水;“免费美容”基本上是高价销售化妆品;广告上的低价手机是引诱你买手机套餐的诱饵…… 挂着“蜜汁小排”的幌子吸引消费者,藏在“最终解释权”后面逃避责任,一些商家的如意算盘虽然屡屡奏效,但已经引起了消费者极大的不满。汇凯集团办公室的吴小姐对本报记者说:“你现在随便上大街上看看,差不多每个公司的促销广告上都有‘此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的字样。反正到时候出了什么对商家不利的情况,这就是他们的挡箭牌。这明明就是逃避责任的一种手段,你怎么可能指望他们做出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呢?谁还敢相信这些宣传?” 北京市实现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远律师认为,商家的“最终解释权”实质上是经营者以格式合同为自己独设的特权,违背了公平原则。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是一种变相的欺诈行为,而且根本没有法律依据可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 常律师说,一些地方性法规更是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解释权”。《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释权”的内容。作为合同格式条款的一种,含有“最终解释权”的促销告示明目张胆地侵犯了消费者的这一权利。 “强买强卖”太离谱 广东省廉江市高桥镇办理火葬要交转运费、消毒费、盖布费、防腐剂费、火化费、骨灰盒费、人力费、包扎费、装殓费、租礼厅费、乐队费、司仪费、花圈费、布置费等等,少则6000多元,多则上万元。令消费者愤怒的是,市面上卖几十元钱的骨灰盒,在殡仪馆竟卖到500多元,有的甚至高达上千元、上万元,而且绝不允许百姓自带。 北京某公司的职员曾女士前不久去某医院做了一次药物人工流产,她对本报记者说,医院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她购买了一次性杯子、小盆和内窥器。她忿忿不平地说:“其实第二次去医院是服药3天以后,医生完全有时间告诉患者下次带需要的杯子和小盆来。”曾女士说,她是按照医生的要求交了钱之后,才知道是买这些东西。多次进行过妇科检查的她认为一次性内窥器完全是不必要的。“这些塑料的一次性用品既不环保,又不事先告知,这不是强买强卖吗?” “强买强卖”的例子随便就可以列举一大堆。 据报道,在北京某些大医院,做胃镜前医院要求患者必须先进行艾滋病检查,医院称这样做是为了保护社会安全,有利于防止医源性传染病的扩散;连续数次去医院看牙,每次都被要求购买价值十几元的一模一样的一次性检查用具;消费者到美容院去除脂肪粒却被强迫“免费试洗眉”,洗花了眉毛的消费者不得不花钱“正式”洗眉;消费者对北京申奥成功的喜悦,在第二天到邮局购买奥运纪念邮票时就被搭售其他旧票的不快冲淡,邮政部门称这是行规;银行给农民发展大棚蔬菜的扶贫贷款被截留,使用贷款的条件就是购买指定的修建大棚的材料,而指定的材料质量并不好;每月到邮局领退休工资,都要被搭售十几张明信片,否则就不给汇款;消费者买了房子,装修时必须购买物业指定的质量又差又贵的水泥,否则就不能上电梯…… 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强迫弱势一方进行不合理消费,打着冠冕堂皇的旗号赚着昧心钱。这样的现象普遍存在,消费者又怎么能够放心消费? 消费者朱先生认为,医院为防范疾病采取措施是对的,但将防范风险和费用全部转嫁到患者身上是不妥当的。我国的医院消毒规范本身就是针对包括艾滋病在内的各种传染病的,假如医院严格按照有关消毒规定将探头在消毒溶液中泡一定时间就断不会有如此风险。所以,切断客观上存在的医源性艾滋病毒,本是医院的责任,与医院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有关。医院理应吸取教训,工作时严格要求,以保护民众的健康,而不是本末倒置,诿过于患者。他认为医院的做法侵犯患者的就医权,也实质上破坏了医患之间的平等关系。 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鲁智勇博士对本报记者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事实上这也是强势一方的一种格式合同。但为了防止强者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陷对方于不利,合同法上给强者规定了很多的义务:如要求权利义务对等,不能不合理地排除自己的义务、而限制对方的权利,对于有关事项说明的义务等,这些都是为了防止强势一方恣意妄为。他提醒消费者,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拒绝“强买强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非法侵占”何时休 外企服务公司的华小姐对本报记者说,她那天收拾抽屉,发现了好几张电话卡。其中两张手机预付话费卡忘记用了,可是一看日期,已经作废了。“这合理吗?不是我花钱买的吗?凭什么就作废了呢?我的钱一点没用,就都归他们了。” 华小姐的遭遇很多人都经历过。除了移动电话的预付业务外,电话IC卡、上网卡也存在类似的有效期问题,消费者如果不认真看清附加条件的话,用不完的话费很可能就会被非法侵占。 消费者李先生举着某移动通信公司的宣传资料对记者说,用户预存50元的话费,有效期为3个月。期满后,不管用没用完都将被停机,余额也要被“封存”。如果用户在有效期满后的3个月内再次充值,则被“封存”的余额将累加到用户的账户上;但如果不充值,将被视为“自动放弃”该手机号码及所封存的余额。另外,只要充值卡上钱用完,有效期即终止,也得及时充值。此外,还规定充值的最长有效期为两年,而不管充值金额多少。 李先生认为,移动公司实际上要求用户在3个月内至少要消费50元。“这不是‘最低消费’吗?”李先生认为这等于没收了原本属于消费者的话费。 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鲁智勇博士对本报记者说,《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电信行业的这些条款首先违背了自愿这一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第3条也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手机用户与移动公司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双方主体是平等的,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用户在购买电话卡、接受这种服务时,表面看是接受了移动公司的相关条款,但事实上这种选择是出于无奈。因为对消费者来说,要么选择这种业务,要么不同意话费的交纳期限条款,实际上没有选择余地。如果用户达不到50元的最低消费额,就得继续充值。否则,就要被单方面强制停机,这显然违背消费者的意愿。 其次,这种条款还违背了等价有偿原则。取得财产应支付相应的价格,这是有偿合同关系的基本要求。被视为“自动放弃”的财产是被商家无偿占有了,显然违背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电信运营商取得这笔财产于法无据,属于不当得利。这种“视为放弃”的推定行为,在法理上、逻辑上均不能成立。 第三,这是无效的格式条款。一般来说,格式条款制定方通常处于一定的优势地位。这种条款对于手机用户来讲是不能协商而只能接受的,没有选择的余地。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前述条款中的权利义务显然不对等,明显加重了手机用户的义务,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鲁律师认为,有些人认为这是属于附期限的合同,其实不然。因为民法上的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把一定的期限作为合同成立或解除的条件,这种期限必须建立在当事人同意并且不违背法律的基础上。移动运营商的做法有为了充分利用号码资源的考虑,但期限不能太短,并且不能以此为由强制用户消费。而用户余额无论何种情况都只能归消费者所有,不能非法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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