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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工商局、市消保委提醒:春节期间购买食品要做到“六个注意”
时间:2011-02-09 13:55:41来源:[标签:出处]作者:小毛

  春节即将到来,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广大消费者能够愉快地度过这个传统佳节,湖州市工商局、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要做到“六个注意”:

  一、注意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是否合法。《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实施后,食品流通必须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而有效期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仍然继续有效,因此消费者查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主要看经营者是否有营业执照,有食品流通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提倡消费者到证照齐全、信誉好、诚信度高的商场、超市、食品安全示范店等场所进行购物,上述经营场所不仅具有严格、正规的进货渠道,而且经营管理更为规范,售后服务更为完善,在这样的场所购买食品不但品质上有保障,而且维权方面也更加便利。

  二、注意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是否齐全。预包装食品是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要求预包装食品必须有标签,标签必须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因此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要仔细查看上述内容,避免购买“三无”、过期等违法食品。此外,还要注意查看食品是否有包装粗糙破损、开封、漏气、肿胀、异味、感官异常等现象,对存在上述现象的食品注意不要购买。

  三、注意散(裸)装食品的食品安全状况。《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因此消费者在购买散装食品时要注意查看经营者是否标明上述内容,主要方法是查看散装食品标签及食品合格证明。此外,还要注意经营环境是否干净整洁,从业人员是否有健康证,是否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是否设有防蝇防尘设施等。

  四、注意根据实际需要理性购买食品。节日期间,一些商家会抓住这个节日消费高峰期进行打折、买一赠一、抽奖等促销活动,一些不法经营者甚至采用先抬后降、假赠送、假抽奖等手段进行虚假促销。因此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注意不能只贪图便宜,更要注重食品的内在质量状况,遇到“打折、促销”食品,应与同类同种食品对比后,根据实际需要理性购买。对节日期间商家促销攻势,购物之前应对各种优惠承诺、承诺限制条件等作全面了解,避免产生购物纠纷,特别要注意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不宜大量购买。

  五、注意食品消费诈骗。当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百姓对大型商场超市的信任,将一些虚假的中奖信息材料装入超市销售的知名品牌的食品之中,而这些中奖信息所列奖项的最高奖一般都在10万元以上,远远超过我国规定的有奖销售最高奖不得超过5000元的限制性规定,当消费者按中奖信息打电话联系兑奖时,对方往往会以各种理由要求消费者寄去各类费用,从而诈骗消费者的财物。消费者如果发现类似情况应立即向商场超市进行咨询,并向公安、工商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六、注意索要购物凭据,积极依法维权。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凭证是消费者维权最重要的证据。所以,在购买食品时,一定要向商家索要消费凭证,以便发生消费争议时能够提供维权证据。消费凭证上要注明食品名称、数量、价格、销售单位、购买日期等主要内容。《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一规定是消费者食品消费维权有力武器。当消费者在商场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购买到过保质期食品、国家禁止销售食品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如发生消费纠纷,请及时拨打工商12315进行咨询、申诉和举报,或到消保委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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