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重要法律凭证,鄂州市消委提醒请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一定要索取、保留发票,并当心不法商家的不良小伎俩。
首先是发票上不填品名而以代码代替,一旦出现问题,使消费者无法举证;另外,商家借口当时发票用完,要求几天后再来补开,以避开七日内退货规定;还有商家以不开发票可以赠送小礼品或饮料等诱导消费者不要发票,若发生纠纷,消费者提供不出证据;以经营者之间的购销合同代替发票,这类问题主要发生在家具商场,一旦经营者撤柜,有的商场就称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私下交易,与商场无关。
除此之外,商家借口已向消费者提供了降价、打折优惠,如再提供发票则要消费者提供税金;故意填错购物日期或品名;发票不盖公章,或发票店名与售货店名不符;在发票上加盖降价、打折商品、售出一律不退等字样,试图混淆与处理商品的界限。在发票上注明换货的具体日期,使法定三包期缩短。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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