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共20条。第一部分(第1-2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及适用范围;第二部分(第3-10条)规定了占用征收林地条件、申请受理、申请材料内容以及申报、审核审批程序;第三部分(11-14条)对包括大型建设工程整体性申报以及单体工程、应急抢险工程、农民住宅和乡村道路、林下经济等特别情形的征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作出规定;第四部分(15-16条)对临时占用林地作出具体规定;第五部分(第17-19条)对森林植被恢复、档案管理、监督检查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