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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推荐第四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通知
时间:2009-11-11 14:38:46来源:[标签:出处]作者:成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继续扩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场)建设,我部将继续在全国组织开展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工作。现请你厅(局)组织推荐第四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创建单位,创建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持有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并按规定区域从事养殖生产。水产苗种生产企业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工厂化养殖场应具备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租赁合同。

  二、经营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有完备的经营资质,无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三、以淡水池塘养殖为主的养殖面积应在200亩以上,其他养殖方式面积不限。网箱养殖必须符合当地水域功能区划,工厂化养殖具有循环水处理设备或设施。

  四、养殖池塘、养殖池、网箱等养殖设施能定期改造维修,投饵、增氧、水质检测等基本养殖设备完备且维护良好。具备用水预处理和废水处理设备或设施且正常使用,节能减排成效显著。场区内环境整洁,生产用水电路齐备,生态环境良好。

  五、养殖使用的苗种、渔用兽药和饲料等投入品来源于合法生产企业,进货票据齐全。按照《兽药管理条例》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法渔用兽药,无使用国家禁用的兽药和其他化合物行为的记录。

  六、建立《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和《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并按时认真填写,记录内容完整准确。销售水产品附有《产品标签》等可追溯产地标志。

  七、已通过无公害水产品(绿色或有机)产地认定,1种(含)以上养殖产品通过无公害(绿色或有机)产品认证。

  八、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张贴重要的管理制度、技术规程等,定期对职工进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能够对周边渔民开展水产养殖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示范带动作用较为突出。  请严格依照条件择优推荐示范场创建单位(已经命名的第一、二、三批的示范场不再推荐),将各单位情况汇总后填写《第四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推荐汇总表》(格式见附件),将原件1份在4月20日之前报送我局养殖处,并将汇总表电子文档发送至邮箱:aqucfish@agri.gov.cn。农垦系统推荐的单位由各省(区、市)渔业和农垦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推荐。对各地推荐的示范场,我局将在年底组织考核验收。

  联系电话:010—59192976。

  附件:第四批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推荐汇总表.doc

                  二00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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