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我所反应的是唐山市开平区栗园镇于庄村,村党支部书记、经济联合社主任,唐峰水泥厂法人代表集于一身的王友来和栗园镇村级集体企业改制小组中的某些干部恶意串通,侵吞集体财产605万元的事实根据。 1、 唐峰水泥厂属于于庄集体企业,于庄村村民都有股份,如果国家有政策改制或出卖,也应召开于庄村村民大会来决定。可书记王有来确依权仗势勾结镇党委副书记王福军把不有同意见的村委会主任王春海排挤在外,并停止其工作,自己主持召开各种会议,制定“唐峰水泥厂整体出售实施方案”。村民代表应在村委会领导之下,他有什么权力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这种会议制定的“唐峰水泥厂整体出售实施方案”能合法吗?于庄村有90%的村民不同意卖水泥厂,想去上级政府反映情况。为此王有来勾结栗园镇派出所和开平区分局的某些贪官出动警力,先后将于佩珍、王红梅、王子生、代秀芬、马淑贤、周翠兰、尚春生、王翠萍、刘文英先后抓到镇派出所或开平区分局进行非法拘押,栗园镇派出所的警车整天看守在于庄村,为王有来抢夺唐峰水泥厂保驾护航,公安机关有权参与于庄村集体企业的买卖吗?他们不是在知法犯法吗?
2、 按他自己做的评估,唐峰水泥厂价值875万元,负债423万元,净资产452万元,也按他自己制定的“唐峰水泥厂整体出售实施方案”来讲,买方应承担债权、债务,出售价为452万元,可是王有来为了不要423万元的外债,在第一次2001年3月25日“栗政2001(018)号”对“唐峰水泥厂整体出售实施方案”做出批复的情况下,第二次又在2001年4月11日又用“栗政2001(018)号”对“唐峰水泥厂形象资产出售”做出批复,就这样用同样是“栗政2001(018)号”政府文件两次在不同的时间出现而且批复又是不同性质的问题,他们不是在串通吗?这样把423万元的债务又推给了于庄村。这样875万元的厂子还剩下了452万元。而开平经济体制改制办公室下发的“开体改字(2000)95号”文件是在2000年12月26日对“唐峰水泥厂整体出售实施方案”的批复,比“栗政2001(018)号”早80多天,可见“栗政2001(018)号”的两次批复都是假的,这里隐藏着他们互相勾结侵吞集体财产的重大阴谋。接着他又玩起了竞标的把戏,在没有在任何媒体做招标书的情况下,针对于庄村招标,他知道村民根本买不起厂子,这样他们自己做价,自买自卖,只用了300万元竞标成功。这就使于庄村的集体财产流失了575万元,可他并没有甘心,又以有政策为由:“一次性交清买断优惠30万元”。他自己制定的合同中明文规定:“合同签定后三日内交清买断款”,合同是在2001年4月12日签定的,可交款的收据确是2001年4月19日,这说明他根本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款。可是优惠的30万元确没交,就这样评估为875万元的厂子,王有来只用了270万元买走,就这样王有来和企改小组某些干部的勾结下,侵吞了于庄集体财产整整605万元。
3、 评估中的负债423万元是假负债,因在2000年5月16日第五届村委会和第六届村委会交接时明细表中以写明“唐峰水泥厂来往帐户应收款470万元,应付款241万元”,就是把应付款扣除后,还有229万元,而到了2001年2月15日,短短的9个月时间,又多出了423万元的负债。在这期间,水泥厂没有大型建筑及购买大型设备,这652万元的去向无法解释。
4、 唐峰水泥厂原有轿车(冀B76668)在村民代表大会中以做价14万元留给了村委会,在水泥厂出售作价时以剔除,可是他在2001年4月12日以后,自己开工厂、家用、到现在尽管他在村里什么职务也没有了,车依然开着,他有什么权力霸占集体财产不交?
5、 在唐峰水泥厂出售合同签字上,卖方只有3个委员,而主要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经济联合社主任为会么在卖方都不签字?三个签字的人是什么角色?他们有决定于庄村集体财产买卖的权力吗?王有来多次召开会议,都是他主持,他是水泥厂的买方,应回避,他这么干比恶意串通严重多少倍?
6、 王有来如果没有侵吞集体财产的事实为什么时候在第六届村委会交接的“唐峰水泥厂出售”的相关材料和工商局的档案严重不符?上面所反映的情况都是有事实根据和证据,贪污犯只是一小部分,我相信的我们党和政府对王有来等侵吞于庄村集体财产的问题不会不管,能给我们于庄村集体财产的重大流失做出一个令于庄村村民满意的答复。
在2009年4月,开平区纪委奉唐山市长之命调查此事。历时4个多月,可是,调查的问题和我所反映的问题是驴唇不对马嘴。区纪委明显在辟皮王友来等贪污犯,为此,我恳请上级领导直接查处此事早日是我村流失的资产得以追回,将贪污犯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