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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非法剥夺公民民事诉讼的司法鉴定权
时间:2018-09-04 02:51:47来源:红网作者:佚名

  我在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6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举证期申请了关于使用安定的医疗过错损害责任的司法鉴定。

  可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实际审理中却违反法定程序,非法剥夺公民民事诉讼的司法鉴定权,没有进行司法鉴定就判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在(2012)株中法民一终字第283号民事裁决中声称:“即使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原审法院对上诉人要求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申请予以驳回是正确的”。

  不进行司法鉴定只会造成我举证不能而败诉,如此违反法定程序,主观臆断来判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完全是违法乱作为。

  然而,依据201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医疗损害案件适用法律的通知》:“对于已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未审理的案件,医患双方有一方要求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为什么我依法在举证期就申请了医疗损害鉴定,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不准许呢?。

  又依据2012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要严格执行只有经人民法院统一委托后作出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的规则”。那么人民法院就应统一委托后作出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为什么没有?而是法官主观臆断。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基层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就应进行司法鉴定来查清与明确医疗损害责任,从而来判定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可株洲市中级人民法官在实际审理中却违反法定程序不进行司法鉴定,就主观臆断来判定使用安定的医疗损害过错责任纠纷案。难道只叫老百姓依法,法官却可不依法,甚至违反法定程序非法剥夺公民民事诉讼的司法鉴定权来主观臆断,如此乱作为是赤裸裸的违宪行为,因为宪法都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可实际审理中,公民的民事诉讼的司法鉴定权得不到法律上的保障,反而受到法官特权所侵害。公平正义的声音在哪里?我只想得到应有的公平与正义,依法进行司法鉴定是我举证的需要,更是法院查清事实明确责任从而客观公正地判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的需要,还一个事实与责任,还一个公平与正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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