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农资供销网
rss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举报投诉
怀化中院将本人在执行阶段的近五百万债权判给了他人,法理何在?
时间:2018-09-13 02:56:50来源:红网作者:佚名

  我是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胡海雄承办的伍新中诉邓云、张强成、广西承盛矿产投资有限公司一案案外人葛国缘、赵雪漫。由于胡海雄滥用审判权、枉法裁判,将本已属于我的合法投资份额擅自认定为他人所有,这一裁判极大损害我的合法权益,让我无端增加讼累,让本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陷入僵局。其中伍新中与葛国缘、赵雪漫债权转让经邵东县人民法院、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5民终396号民事判决书)审理,认定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2017年,本人就该份额起诉张强成要求其返还投入份额及红利,该案经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决并生效,现正在强制执行。

  2018年,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伍新中诉张强成、邓云及承盛矿业一案中,对涉及到案外人也(本人)480万元投资份额时,在没有通知案外人(本人)到庭的情况下,径行就认定伍新中与本人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该认定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本人申请邵东法院承办法官去怀化法院调j卷时与怀化中院的胡海雄法官沟通过案子的情况,事后我们又递交了生效判决文书,在明知本人合法债权已经得到其他法院的判决认定还做出损害案外人的枉法裁定,法理何在?

关闭】【顶部
>>最新信息

评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表情:
内  容:

图片欣赏
精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