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上级领导,我叫杨滨。我丈夫朱天明2004年在宁乡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一栋坐落在宁乡县玉潭镇宁乡大道(原宁乡商业广场)的商住两用房,土地使用权面积110.1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320.27平方米。当时已用朱天明的身份证办理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015年,湖南时代天街置业有限公司与我们协商房屋拆迁问题,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没有达成共识,我们至今没有与时代天街开发商签订任何拆迁协议。在2017年4月,我们的房屋曾被湖南时代天街置业有限公司雇佣的施工方故意损坏了一面墙壁和屋内部分家具,当时已向110报警。2017年4月24日施工方江总解释说是时代天街开发商并没有告之施工方这栋房屋还没有签订拆迁协议,还属于私有财产,愿意一次性赔偿我此次财产损失4000元,后此次事件我们达成和解。
2018年10月4日上午10时我父亲朱建荆路过宁乡大道时发现房子已经被强拆了,成为了一片废墟。下午1时我和丈夫赶到房子拆毁现场,并把一直与我们协商房屋拆迁问题的时代天街开发商代表谢经理也喊了过来,当时我就向宁乡市110报警和市民12345热线投诉反映房屋被强拆损毁的事情。110出警后来了几位干警,简单记录了一下我反映的事情和当事双方的身份证信息,并说这件事情不归他们管,建议我找政府和开发商协商解决,就走了。当时我就质问时代天街开发商代表谢经理,提出三个问题:一.我的房屋是什么时间被你们强拆的?二.负责强拆我房屋的具体责任人是谁?三.在没有签订拆迁协议以前,开发商强拆我房屋的依据是什么?有没有合法的法律文书?是不是违法了?
当天晚上开发商谢经理电话回复了我第一个问题,告知我房子是2018年10月2日拆毁的,至于其于几个问题他推脱说不知情。由于考虑到当时还处于国庆长假期间,此后我于10月9日再次向市民12345热线反映房屋强拆问题,并以短信方式向市主管领导投诉,但至今我都没有收到任何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我的房屋于2018年10月2日被强拆是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因为国家规定了除非是为了公共利益,一般是不允许强拆的。哪怕是为了公共利益,也必须给了合理的赔偿才可以拆,同时强拆应申请法院执行。湖南宁乡时代天街职业有限公司一不是为了公共利益,二没有申请法院执行,三更没有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赔偿协议。
在这里我禁不住要问:宁乡时代天街开发商为什么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强拆我个人私有房屋?为什么我向政府反映情况至今已过去三个星期了,也没有任何答复?背后究竟有没有人在为他撑腰?其中有没有什么内幕?现在国家正在大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依法治国,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理念也在进一步深入人心。我相信像湖南时代天街置业有限公司这种违法强拆的个别行为一定会尽快得到纠正,我恳请上级领导能够关注过问此事,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我的正当诉求是:
一.严肃查处违法强拆人员;
二.要求开发商将房屋恢复原状;
三.补偿我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
投诉人:杨滨
2018年10月23日
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