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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立即制止娄底职院明达楼一层餐馆经营户的侵权行为的报告
时间:2018-11-06 03:40:42来源:红网作者:佚名

  娄底市月塘街727号明达楼一层餐馆经营户的侵权行为归谁管

  我们是娄底职院明达楼业主,该楼在基建时没有设计具备餐饮专门排放油烟和下水道的设施,也有口头协议一层楼商业门面严禁经营餐饮,但是十多年来陆续开设了多家餐馆,给三楼以上业主及师生造成如下影响:

  1.苗家餐馆在校园人行道旁擅自安装5个大型煤气贮气瓶,存在重大爆炸与煤气泄漏安全隐患,严重侵害了业主与师生的生存环境。

  2.油烟任意排放(苗家餐馆排烟管侵权行为更严重,将第四单元走廊的所有窗户光线遮去二分之一),导致住房无关开窗通风,严重侵害了业主通风、采光的相邻权,

  3.巨大的鼓风机昼夜作业,噪声扰民,严重侵害了业主与师生的休息权力。

  4.存在极大的火灾隐患,有时可见火苗从排烟窗口冒出(曾经起火烧到了三楼李甄老师家)。二单元和四单元都因餐饮用电功率过大发生过火灾。

  5.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苗家餐馆从一楼直接打通到三楼,存在安全隐患。

  6.一楼外墙千仓百孔,墙上挂满了各式各样的排烟设备和直排油烟口,极为难看;向下水道排油污,直接向周边的明沟排放污水,下水道经常堵塞,单元门口附近恶臭难闻,细菌孳生,环境极差。严重破坏了业主居住与校园的“优美环境”。

  一楼餐饮的不法侵害行为,已严重损害了业主与师生的身体与身心健康,影响我们的生活质量和生存环境,我们已多次请求学校行政干预,收效甚微。根据宪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和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以及2007年10月1日起,《物权法》对采光权进行了明文规定《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特别请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立即制止娄底职院明达楼一层餐馆经营户的侵权行为,以免造成更大的安全事故与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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