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是成爱国,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住湘乡市虞塘镇苏中村一组,妻子欧阳林,1969年9月6日出生,今天,我们夫妻二人特此投诉到上级机关,请求明查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枉法裁判的案件,揪出害人之马,维护社会的法制正义!
事情经过如下:
本人是一个体经商户,2018年10月份,为了经营的需要,特此前往银行贷款,银行审批时,发现启信宝中有本人与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有一诉讼案件,本人莫名其妙,经前往湘乡市人民法院档案室查询,调取相关资料,此时发现湘乡市人民法院(2010)湘法民二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就是一场彻头彻尾的闹剧
理由如下
1、该《调解协议》和《送达回证》上,根本就不是我本人的签字,我妻子也没有签字,在此之前,我们根本就不知有此诉讼,更谈不上在调解现场,我们至今也从未去过所谓调解地是中沙镇政府
2、湘乡市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协议》上明显注明,“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现此《调解协议》明显没有捺印,也没我本人和妻子的捺印,法官凭什么判定此《调解协议》生效了呢?
3、《民事调解书)中经查明“被告成爱国于2005年1月13日向原告借款20000是子虚乌有,本人从未在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立有借款20000元的借据,不知此查明是从何而来?案卷中也无任何材料反映
4、案卷中《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据》明显伪造,漏洞百出,本人根本就没有留存有此借据原件,法官是凭什么有与原件核对一致”?而且,现此复印件上,借款日期和审核日期明显都不一致,程序根本就不符合银行放贷流程
对此,现本人和妻子强烈要求
1、严查虚假诉讼当事人和法官的严重渎职
2、立即撤销在启信宝和相关平台上对此法律文书的公布
3、赔偿因此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和法官向我们赔礼道歉。
综上所述,本人和妻子欧阳林对陈述的事实,完全保证其真实性,如果有弄虚作假,我们愿意接受任何法律制裁,请求上级机关和领导对此案件明查,以正视听!
此致
敬礼
报告人:成爱国
联系电话:139****8094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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