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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永定区卫计局出具调查永定医院病历造假的书面答复结果
时间:2018-12-14 10:05:44来源:红网作者:佚名

  尊敬的人民政府领导:

  本人吴圣建,女,53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子垭镇新路村教子岩组村民。身份证号:4308021965033*****

  控告:

  诉永定区卫计局局长陈世伟无视《司法鉴定结果》充当医院保护伞,包庇(老乡)院长王玉标伪造假病历,逃避法律责任。拒绝处理假病历,导致至省医学会重新医疗事故鉴定不能进行,走哪条路都走不了。

  一、2018年12月11日永定区卫计局局长陈世伟“口头答复”信访人,依法处理永定医院“病历造假”的相关责任人员,己超过“两年”时效期,不能处理了。

  “本人2013年9月22日入院至2013年11月8日出院后,复印病历时,发现医院病历造假后,就及时向永定区卫计局医政科举报了永定医院病历造假的事实”。

  证据一、2013年11月28日永定医院院长王玉标给我患者出具了一份吴圣建入院病历记录“有误”的书面证明。有书面证明为据﹥

  证据二、2013年11月8日至2015年7月27日“两年内”卫计局鉴定假病历“4次”,而4次鉴定结果“都是”原件病历内容与复印件病历内容一致的结果。﹤有同样的4次书面结果为据

  证据三、本人2015年7月27日至2018年2月12日到湖南省《卫生厅》信访“3次”举报永定医院病历造假的事实证据。有省卫生厅3次信访转办单为据

  证据四、2016年6月28日卫计局关于吴圣建“申请鉴定永定医院所谓的原件病历内容”的答复:“如果”通过司法技术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病历系事后伪造,卫计局对医院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有书面答复意见为据

  2017年5月4曰经永定区卫计局副局长向珂珂,主任阙刚,永定医院副院长唐国旗,主任李梅霞,患者吴圣建在卫计局签了一份假病历鉴定协议。协议内容:①、由吴圣建先垫付鉴定费用。②、若鉴定结为造假病历,医方及时支付吴圣建垫付的鉴定费用。有病历鉴定协议为据

  证据五、2017年5月10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假病历结果》“不是原始病历”系事后形成。

  《司法鉴定结果》出来后,证据确凿,无法变脱,永定医院自己承认了病历造假的事实,按协议及时支付了本人先垫付的11040元假病历鉴定费。有院长王玉标签字的付款单和转款凭据为据

  卫计局副局长向珂珂对我说,经调查取证:“两个结论”一是永定医院自己“承认”病历是后面补写的。二是永定医院自己“承认”院长王玉标“查房记录,患者拒绝转院治疗是伪造的”。向局长说,己经向陈局长“汇报了”调查取证的结果。“只等”陈局长招开局党组会,对永定医院作出处理。只是“口头”告知,拒绝出具调查病历的书面结果。﹤有向的电话录音为据

  局长陈世伟对我说:《司法鉴定结果》,医院、医生自己“承认”病历造假,“只是证据不一”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明医院病历造假,无法处理。有陈的电话录音为据

  二、2018年12月11日卫计局局长陈世伟对我说:“处理”当事医生覃初学“无资质”行医行为,己超过“两年”时效期,不能处理了。

  当时,2013年发生纠纷时,当事医生覃初学“无资质”,可以依法处理。现在2018年当事医生覃初学“有资质”了,不能依法处理了。

  三、本人向张家界市司法局咨询结果:

  1、发生纠纷时,当事医生覃初学无证行医,是改变不了的事实。

  2、发现医院病历造假后,本人及时向卫计局举报了医院病历造假的事实。“两年内”卫计局对病历做了“4次”鉴定。有书面结果为据

  3、2013年11月28日至2018年12月12日一直在追诉。

  4、以最后,2017年5月10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没有超过“两年”时效期。有司法鉴定结果时间为据

  本人诉求:

  1、强烈要求永定区卫计局出具调查永定医院病历造假的书面答复结果给我信访人。

  2、2014年省医学会己经受理了重新医疗事故鉴定,己交付2700元鉴定费,什么时候去做鉴定,要求卫计局出具书面的答复结果。

  3、强烈要求永定区卫计局依法对院医生覃初学,院长王玉标“销毁”原始病历后,重新捏造假病历的违法违纪行为作出行政处理。

  呈诉人:吴圣建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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