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湘潭县云湖桥派出所的投诉举报信
尊敬的领导:
我名张洪铁,现年66岁,家住湘潭县云湖桥镇云湖桥村云胜组。我原居住的地方周边被房屋和铁路包围,出进不方便,于2002年搬出在云石公路边建新房。原老屋废弃,有自留山一片。
2018年7月,自留山边邻居唐细金盗砍我风景林中一棵大树,报110后云湖桥派出所出警,并明确警告了对方。9月19日,对方再次将另一棵大樟树(直径67-72厘米)砍伐买了。再次报案后,云湖桥派出所先是以偷盗立案,后又以对方出示一份换地协议复印件为由将案件性质改为纠纷。
11月22日,派出所送达一份700元的被砍大樟树《物价鉴定意见通知书》(落款时间为11月13日)。
12月20日,派出所组织双方在村委会调解,未能达成赔偿协议。
2019年1月8日,派出所送达一份《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理由是:双方对于樟树的权属存在争议,组织双方调解失败。
对照中央纪委指出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4个方面12项具体表现形式,云湖桥派出所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漠视群众利益和疾苦,对群众合理诉求冷硬横推;慵懒怠政,不作为、不负责,回避问题和矛盾,上推下卸责任。而且,可能还存在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在“扫黑除恶”行动轰轰烈烈、不断深入的当下,实属让广大人民群众寒心!
一、此案为什么要办如此之长时间?(2018年9月19日—2019年1月8日),且近四个月后还是一个“终止调查”的结果?
二、对于被盗砍的活的大樟树的价格鉴定,有以下疑问:
1、一棵直径67-72厘米的活的大樟树为什么会鉴定成“700元的合理价格”?!(天大的笑话……严重漠视群众利益和疾苦……)。
2、此鉴定申请为什么在湘潭县物价鉴定中心(县发改局内)压了一个多月?
3、一棵活的大樟树为什么不按林木培植价格进行鉴定?!派出所警员是否有强迫或者暗示物价鉴定中心作出某种鉴定意见的行为?(有录音为证)
4、派出所为什么没有将湘潭县物价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5、在我方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后,为什么要求我们受害方去林业部门申请按培植价格鉴定?还要受害方交1000多元的鉴定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三、云湖桥派出所在事实调查和案件处理过程中是否尽职尽责?是否有慵懒怠政、不作为的行为?有以下疑问:
1、我只有三个女儿,均早已外嫁,老伴常年在外地帮女儿带外孙。对方三番两次砍我树木、欺压我的事实情况,派出所完全可以通过周边邻居调查清楚。派出所、人民警察的职责是什么?就是要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不受非法侵犯吗!更何况我们这些弱势的留守老人!他们真的是“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公安吗?他们拿着国家俸禄难道不感到羞愧吗?
2、换地协议是否生效,派出所为什么不进行调查核实?一来,协议中标明的一些前置条件并未实现(如老屋未拆、新屋杂屋未完全建成);二来,协议上有明显改动痕迹(生效条款前增加“五年后”三个字,字迹不同可清楚辨明);三来,协议履行应该是协议生效的要件,协议上明确的置换田土,我从来没有耕作对方的田和菜土,对方也没有使用我老屋的宅基地和自留山。更何况,此协议是我2002年建新房需组上住户签字同意受对方胁迫之下写的。这些情况不难调查核实清楚、予以判定!“为人民服务”的云湖桥派出所应该做,为什么不做呢?
3、云湖桥派出所在案件事实完全可以调查清楚、判定协议是否生效的情况下,以“樟树权属有争议”而终止调查,是不是慵懒怠政、不作为?或者,还是受到其他方面的影响?有不可告人的原因?
四、此案中盗砍两棵大树(其中一棵大樟树直径67-72厘米),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五、此案中是否存在黑恶势力保护伞?
我一个留守老人,明明自己的权益三番两次受到侵犯,多次打110,却始终得不到警方的保护和处理,周边百姓也是敢怒不敢言,原因何在?……对方的一个亲戚在湘潭市公安局下属的一个支队当领导,是否存在黑恶势力保护伞的问题?公安系统内部是否存在徇私枉法、包庇犯罪的问题?请上级主管机关彻查清楚!还人民群众一个公道,不能让老百姓对党中央的“扫黑除恶”行动失去信心!
朗朗乾坤,岂容歹人横行;天地正气,拥护扫黑除恶。拜请各级相关主管部门查明案情,为民作主、匡扶正义,真正落实好《湖南省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20条措施》!
投诉举报人:张洪铁
联系电话:其大女153****5020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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