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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岳阳楼区胥家桥村土墙组妇女合法权益被侵占
时间:2019-04-23 01:17:42来源:红网作者:佚名

  尊敬的市领导:

  您们好

  岳阳楼区服务城陵矶新港区工作组胥家桥村土墙组(原梅溪乡胥家桥村土墙组)无故取消我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以此将原本属于我的征地合法权利取消,经上访后,竟还叫我起诉,一直岐视妇女,使我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享受,身感气愤:

  一、法律赋予妇女的合法权益为何不能保证?户口未迁竟强行取消,说是按村规民约,但村规民约能大过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同时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第三十条也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由此因婚嫁等问题、农村妇女的土地应得到保障。因为户口仍在娘家(2002结婚)小孩户口也在,并一直居住在家,虽然结婚但仍属本村村民,根据《宪法》第四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六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出嫁女是完全享受有与包括男村民在内的其他村民平等的征收补偿权。

  二、另外本村(原胥家桥村)其他小组都按法律对妇女权益进行合理维护,唯独土墙组在明知有背法律,以村小组代表投票的协议形式作为分发方案(而且是事后才知),而且2002年结婚到现在户口一直未迁走,为何组里突然在2018年8月25日因征收无故取消集体经济成员资格,那身份证与户口该放何处,有何依据国家有那条法律参照?在有争议的情况下粗暴实施,但为何有的外嫁女有,有的没有?为何一村要“一国两制”,一组要“一国两制”,难道村小组在履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总则就偏了就断章取义: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宪法制定并依法履职,不知为何明知违背此条,仅以法律条款未明确列出界定作为灰色操作的范围,甚至违法的理由?依法治国作为当前基本治国方略,湖南作为法治建设的先进与榜样,岳阳走在全省前列并作为先进,但基层个别村组干部法律意识低违背法治原则。是否值得进行纠正与培训教育,上级政府是否可以进行具体指导?使村组得以依法履职,依法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照红网前段时间2018年12月26市政府对《湘阴的出嫁女不能享受应的的权利》的回复中,被征收人是否能够作为合法的身份,享受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有一个原则性规定:“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三者一致,就可以认定这个人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我母女三人都是在胥家桥村土墙组居住生产生活,而且原房子也在村里,已被征收,(身份证就是证明,学校也是证明,农村医疗合作保险也是证明)那就证明我是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服务城陵矶工作组调查以未参加集体公益事业取消组集体经济成员,并这样支持村组说法来说服,实在难以让我信服与接受。是否与12月26号的回复出入特大?难道现在都这样不依法履职?不作为?难道同一个市就政府政策相差如些大?

  四、特请政府对胥家桥村土墙组的违法违规做法进行纠正,并依法让我享受征收土地补偿的应有权利。

  诚然就像《阳光下的法庭》一样就是要把错的纠正,把不好的改善,希望公平能得到伸张,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并落到实处。

  胥家桥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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