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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食品 大黄鱼  
时间:2009-11-11 14:07:08来源:[标签:出处]作者:锡山

前言
本标准提出了大黄鱼活鱼的感官要求及不允许人工涂色的规定,规定了鱼体的规格、鲜度理化指标,安全卫生指标与NY 5070-2001《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 5073-2001《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相一致;在检验规则中,把检验分为出厂(场)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并对检验项目分别进行了规定;在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中增加了活鱼的包装、运输及贮存方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水产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成业、刘智禹、叶玫、刘海新、阮金山。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活、鲜大黄鱼[Pseudosciaena crocea (Richardson);large yellow croaker]产品的规格、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养殖生产的无公害活、鲜大黄鱼。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 食品中隔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5 水产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9675 海产食品中多氯联苯的测定方法
GB/T 14931.1 畜禽肉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测定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4931.2畜禽肉中己烯雌酚的测定方法
GB/T 14962 食品中铬的测定方法
NY 5052 无公害食品 海水养殖用水水质
NY 5070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 5073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SC/T 3303 冻烤鳗
3 规格指标
规格指标见表1(表1略,详见中华人国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无公害食品》一书)。
4 要求
4.1 感官指标
4.1.1 活品感官指标
4.1.1.1 鱼体健康,游动活泼,不得有鱼病症状。
4.1.1.2 鱼体具有大黄鱼所固有金黄色泽和光泽;体态匀称,无畸形;磷被完整,磷片紧密。
4.1.1.3 具有大黄鱼所固有气味,无油污等异味。
4.1.2 鲜品感官指标
鲜品感官指标见表2(表2略,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无公害食品》一书)。
4.1.3 鱼体表及鳃部不得人工涂色的规定
不得在鱼体表及鳃部人工涂色。
4.2 鲜度理化指标
鲜度理化指标见表3(表3略,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无公害食品》一书)。
4.3 安全卫生指标
鱼体中汞、甲基汞、无机砷、铅、镉、铜、铬、六六六、滴滴涕、多氯联苯的限量应符合NY 5073的规定;土霉素、四环素、氯霉素、呋喃唑酮、己烯雌酚、磺胺类的限量应符合NY 5070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将样品放于清洁的白瓷盘内,在无异味或其他干扰的环境下进行目测和闻味检验。
5.2 鱼体表及鳃部人工涂色的检验
将洁白的滤纸轻轻地沾在鱼体表面或鳃部,取下后观察是否有人工涂色的色素。
5.3 挥发性盐基氮的检验
按GB/T 5009.44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5.4 汞的检验
按GB/T 5009.17的方法进行。
5.5 甲基汞、无机砷的检验
按GB/T 5009.45的方法进行。
5.6 铅的检验
按GB/T 5009.12的方法进行。
5.7 镉的检验
按GB/T 5009.15的方法进行。
5.8 铜的检验
按GB/T 5009.13的方法进行。
5.9 铬的检验
按GB/T 14962的方法进行。
5.10 土霉素、四环素的检验
按GB/T 14931.1的方法进行。
5.11 氯霉素、呋喃唑酮、磺胺类的检验
按SC/T 3303的方法进行。
5.12 己烯雌酚的检验
按GB/T 14931.2的方法进行。
5.13 多氯联苯的检验
按GB/T 9675的方法进行。
5.14 六六六、滴滴涕的检验
按GB/T 5009.19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批
按同一时间、同一来源(同一鱼池或同一养殖场)的大黄鱼归类为同一检验批。
6.2 抽样
同一检验批的大黄鱼应随机抽样。批量在500尾以下(含500尾)的,取样尾数为2尾;批量在500尾以上,1000尾以下(含1000尾)的,取样尾数为4尾;批量在1000尾以上,5000尾以下(含5000尾)的,取样尾数为10尾;批量在5000尾以上的,10000尾以下(含10000尾)的,取样尾数为20尾;批量在10000尾以上的,取样尾数为30尾。当抽检试样较少时,感官检验可在产地直接扩大抽检数量进行现场检验,感官检验样本总数不低于20尾。
6.3 检验分类
产品分为出厂(场)检验和型式检验。
6.3.1 出厂(场)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场)检验。出厂(场)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出厂(场)。
6.3.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a)新建大黄鱼养殖厂(场)家;
b)大黄鱼养殖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出厂(场)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正常生产时,每一个养殖周期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6.4 采样
每条鱼应取背部肌肉,同一检验批所有抽样样品采集后混合均匀,按四分法对角取样,取有代表性的样品;试样量不少于200g。
6.5 样品保存
活、鲜大黄鱼样品应速冻保存,保存温度在-18℃以下,保存期为一个月。保存期限从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计算。
6.6 检验结果的评定
6.6.1 感官检验的合格率应为95%以上;如感官检验不符合感官指标要求或已腐败变质,可不必再进行理化检验,直接定为不合格产品。
6.6.2 安全卫生指标中各项有毒有害物质指标均应符合标准要求,各项指标中的极限值采用修约值比较法。
6.6.3 检验结果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指标复查一次,经复检后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应标注产品名称、数量、产地、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生产日期。
7.2 包装
7.2.1 活鱼用活鱼箱、氧气袋充氧等;鲜鱼采用泡沫箱、木桶、塑料桶等。包装材料及包装容器应牢固、洁净、无毒、无异味,符合卫生要求。
7.2.2 鲜鱼装箱(桶)应腹部向上,层鱼层冰,并加封顶冰,使鱼体不外露。
7.3 运输
7.3.1 活鱼运输宜用活水船、活水车或其他有充氧装置的运输设备。装运活鱼用水的水质应符合运输工具在装鱼货前应清洗、消毒,做到洁净、无毒、无异味,严防运输污染。
7.4 贮存
7.4.1 活鱼可在洁净、无毒、无异味的水体中充氧暂养,也可在海水网箱中暂养,暂养用水应符合NY 5052的规定。
7.4.2 鲜鱼存放环境应洁净、无毒、无异味、无污染,符合卫生要求。贮运过程中应轻放轻运,避免挤压与碰撞,不得脱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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