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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
时间:2009-11-11 14:07:15来源:[标签:出处]作者:成龙

前言
本标准中汞、铅、镉和贝类毒素限量的确定主要参照了欧委会法规(EC)N0466/2001欧洲议会指令2001/22/EC中的规定、甲基汞限量的确定参照国际CAC/GL 7-1991《鱼中甲基汞限量指标》的规定、其他指标的确定与我国强制性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中的规定相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A略,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供的《无公害食品》一书)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水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联珠、李晓川、周德庆、陈远惠、翟毓秀、尚德荣。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水产品中重金属、有害元素、农药残留、生物毒素限量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捕捞及养殖的鲜、活水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8 食品中氟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45-1996 水产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9675 海产食品中多氯联苯的测定方法
GB/T 12399 食品中硒的测定
GB/T 14962 食品中铬的测定方法
SN 0294 出口贝类腹泻性贝类毒素检验方法
SN 0352 出口贝类麻痹性贝类毒素检验方法
3 要求
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见表1(表1略,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供的《无公害食品》一书)。
4 试验方法
4.1 汞的测定
按GB/T 5009.17中的规定执行。
4.2 甲基汞的测定
按GB/T 5009.45中的规定执行。
4.3 砷的测定
按GB/T 5009.11中的规定执行。
4.4 无机砷的测定
按GB/T 5009.45中的规定执行。
4.5 铅的测定
按GB/T 5009.12中的规定执行。
4.6 镉的测定
按GB/T 5009.15中的行。
4.7 铜的测定
按GB/T 5009.13中的规定执行。
4.8 硒的测定
按GB/T 12399中的规定执行。
4.9 氟的测定
按GB/T 5009.18中的规定执行。
4.10 铬的测定
按GB/T 14962中的规定执行。
4.11 组胺的测定
按GB/T 5009.45-1996中4.4的规定执行。
4.12 多氯联苯的测定
按GB/T 9675中的规定执行。
4.13 甲醛的测定
按本标准附录A(附录A略,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供的《无公害食品》一书)的规定执行。
4.14 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
按GB/T 5009.19中的规定执行。
4.15 麻痹性贝类毒素的测定
按SN 0352中的规定执行。
4.16 腹泻性贝类毒素的测定
按SN 0294中的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5.1.1 组批规则
同一水产养殖场内,品种、养殖时间、养殖方式基本相同的养殖水产品为一批。
5.1.2 抽样方法
5.1.2.1 鲜、活水产品取样量见表2(表2略,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供的《无公害食品》一书)。
5.1.2.2 鲜、活水产品取样方法:将鲜、活水产品(鱼、甲鱼、蟹、对虾等)洗净体表,取肌肉(或可食部分),样品总量不得少于200g。其中:鱼洗净,取样部位为背部肌肉、腹部肌肉及鱼皮;虾洗净,去头、去皮、去肠腺(大型虾)后取肌肉;蟹洗净,去皮,取肌肉及生殖腺;甲鱼洗净,取可食部分;贝类洗净、去壳,取可食部分。
5.2 判定规则
5.2.1 水产品中所检的各项有毒有害物质指标均应符合标准要求。
5.2.2 所检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指标复验一次,按复验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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