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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豇豆标准
时间:2009-11-23 09:27:55来源:作者:锡山
  标准类别:NY/T行业推荐标准,关键词:绿色食品豇豆,标准号:NY/T 2721995,标准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绿色食品豇豆,标准分类: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标准,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布日期:1995-5-1,实施日期:1995-10-1。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豇豆的术语、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藏。
本标准适用于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豇豆。
2 引用标准
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4 食品中锌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8 食品中氟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GB 5009.38 蔬菜水果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8321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B/T 8855 新鲜水果和蔬菜的取样方法
GB 8868 蔬菜塑料周转箱(已调整为行业标准)
GB/T 12399 食物中硒的测定方法
GB/T 13108 植物性食品中稀土的测定方法
3 术语
3.1 绿色食品
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食品。
3.2 绿色食品豇豆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豇豆。
3.3 同一品种
特征、形态、色泽相同的豇豆。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产地环境要求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的环境标准。
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色 泽 豆荚浅绿,色泽一致
形 态 豇豆应属于同类型,形态完整,荚尾尖部短,荚幼嫩、成熟而不过熟者,色泽浅绿,
清洁,缝合少,豆荚条形较直、粗细均匀、无擦伤,不许有柔软、凋萎、疤痕、病
虫害或其他方法所引起的伤害
杂 质 不得检出
4.3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氟,mg/kg ≤1.0
砷(以As计),mg/kg ≤0.2
汞(以Hg计),mg/kg ≤0.01
镉(以Cd计),mg/kg ≤0.05
硒(以Se计),mg/kg ≤0.1
锌(以Zn计),mg/kg ≤20
稀土,mg/kg ≤0.7
六六六,mg/kg ≤0.05
滴滴涕,mg/kg ≤0.05
杀螟硫磷,mg/kg ≤0.4
倍硫磷,mg/kg ≤0.05
乐果,mg/kg ≤1.0
敌敌畏,mg/kg ≤0.2
注:其他农药施用方式及其限量应符合GB 8321、GB 4285及相关标准规定。
5 试验方法
按GB/T 5009.11、GB/T 5009.14、GB/T 5009.15、GB/T 5009.17、GB/T 5009.18、GB/T 5009.19、GB/T 5009.20;GB/T 12399;GB/T 13108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规则
6.1.1 同品种、同时采收的豇豆作为一个检验批次。
6.1.2 报验单填写的项目应与实货相等。凡与货单不符合者、包装容器严重损坏者,应由交货单位重新整理后,再进行抽样。
6.1.3 包装检验应按第6、7章规定进行。
6.1.4 判定规则
凡其中一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均判为不合格。
6.2 检验方法
6.2.1 抽样方法按GB/T 8855规定执行。随机取样数量为1-3kg。
6.2.2 逐件称量抽取的样品,每件质量须一致,不得低于包装外标志的重量。
6.2.3 逐件打开包装样品,取出豇豆平放在检验台上进行色泽、形态与杂质的检查。
6.2.4 杂质检验。
6.2.4.1 用具:白搪瓷盘、天平(精度0.001g)。
6.2.4.2 操作程序
称取混合后样品1.000g于搪瓷盘内,挑出杂质,称取重量。杂质率按式(1)计算:
X(%)=(m1/m)×100 ·················(1)
式中:X——样品杂质率,%;
m1——样品杂质质量,g;
m——样品质量,g。
7 标志、包装
7.1 豇豆包装容器(箱、筐、袋)清洁干燥、牢固、透气、美观、无污染、无异味、内壁无尖突物、无虫蛀、腐烂、霉变现象。木箱需缝宽适当,无突起铁钉;如用塑料箱包装,应符合GB 8868要求。
7.2 每批菜豆包装规格、单位、质量应一致。
7.3 附有绿色食品标志。
7.4 包装上应标明品种、毛重、净重、产地、生产者、采摘日期及包装日期。
8 运输、贮藏
8.1 运输
8.1.1 装运时做到轻装、轻卸、严防机械损伤。运输工具清洁、卫生、无污染。
8.1.2 公路汽车运输时严防日晒、雨淋。铁路或水路长途运输时注意防冻和通风散热。
8.2 贮藏
8.2.1 存放时应在阴凉、通风、清洁、卫生的地方进行,严防日硒、雨淋、冻害及有毒物质和病虫害污染。
8.2.2 冷藏时应按品种分别贮藏。
8.2.3 豇豆最佳贮藏温度5-7℃,最高贮存期不超过10天,空气相对湿度保持85%-90%,库内保证气流均匀地通过。
备注:
附中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垦司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农垦北方食品监测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申素红、戴有荔、孙丽新、王媛、尚秀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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