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突出“平等保护”的原则。但是有关人士分析,这种保护只限于民事关系,一旦进入到商业关系或者行政关系之中,就必须按照特别法的规定,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公民的房屋所有权与国家、集体的房屋所有权都受到我国《物权法》的平等保护。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城市规划修改涉及房屋拆迁,那就得优先适用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经济特别法律,对公民的房屋实施拆迁。并提醒:不能以为《物权法》规定了平等保护原则,就可以拒绝政府或司法机关按照特别法规定实施房屋拆迁。果不其然!
《物权法》为何成了“螳臂当车”?《物权法》还是扛不过《城市拆迁管理条例》,阻挡不了强制拆迁的车轮。有专家论断:在这场法律和法规之争的背后,隐藏着一场利益之争,面对靠土地来增加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势单力薄的老百姓拿的《物权法》实际上是一个被拆掉了引信的手榴弹,没有任何威力。业主“燃烧瓶挡铲车”,只能是“螳臂当车”,《物权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经济特别法律的“强势”,决定了“平等保护”中的私人财产处于商业关系或者行政关系的“弱势”。
也许,政府利益的“大铲车”威力很大,并且可以用现有的经济特别法律来“加速行驶”。这里面就涉及到经济特别法律的修订问题。实际上,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已经与《物权法》“接轨”。新增了这样的条款: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物权法》之所以沦为“螳臂”,一方面暴露出自身的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经济特别法律的“强势”,有待修订后与《物权法》的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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