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刘怀寅在协助政府经营管理土地及管理土地补偿费等行政事务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计人民币910多万元、美元3万元,为合肥市城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浙江祥源投资集团公司、安徽金宇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征地、土地补偿费的缴纳等方面牟取利益,构成受贿罪。此外,刘怀寅还利用管理村集体事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17万多元以及美元1000元、日元20万元,其行为又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怀寅在被检举接受调查时,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应酌情从轻处罚;刘怀寅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事实,应以自首论,可减轻处罚;案发后,刘怀寅及亲属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认为,刘怀寅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张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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