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法定义务和按规定应当处理的事项
执法主体
处理处罚
内 容
法律依据
内容
法律依据
资质条件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三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消毒
从事动物经营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检疫相关要求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同上
同上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经营、运输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
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七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检疫时限要求
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未申报检疫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
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同上
同上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同上
同上
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同上
同上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同上
同上
出具产地检疫证明应具备的条件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受理后,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应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一)来自非封锁区;
(二)临床检查健康;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同上
同上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种用动物饲养场;
(二)供体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供体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供体动物的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同上
同上
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经检疫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有关规定消毒合格;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同上
同上
无害化处理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同上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
疫情报告与处置
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不得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同上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不履行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配合管理部门工作
应积极主动配合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的监测工作。
《动物防疫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定期检测。
《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同上
同上
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同上
《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五条
兽药主管部门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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