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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
时间:2012-05-30 10:30:44来源:作者:山峰

     法规名称:关于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

  法规类别:规章

  制定机关:水利部

  颁布日期:1996.07.03

  实施日期:1996.07.03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计委(计经委)、水利厅,松辽水利委员会:
  为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江河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颁发<河道管理范围内
  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水政[1992]7号),经研究,在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
  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
  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需经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后,方可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其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由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审查并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一)在松花江、辽河干支流上修建的大型水工程。
  (二)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国际界河:
  (1)鸭绿江、图们江、乌苏里江、黑龙江、额尔古纳河、松阿察河、瑚布图河、白棱河、哈拉哈河的全部界河段;
  (2)绥芬河(境内10公里河段)。
  2.重点河段:
  (1)松花江干流:拉林河口—哈尔滨;
  (2)第二松花江:丰满水库坝下—三岔河;
  (3)嫩江:诺敏河口—白沙滩;
  (4)西辽河:苏家堡闸—福德店;
  (5)东辽河:二龙山水库坝下—双辽县东明乡。
  3.河口:辽河河口。
  (三)在下列省(自治区)边界河流(段)和跨省(自治区)河流(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建设项目:

  1.省(自治区)边界河流:

  (1)松花江干流:三岔河口—拉林河口;
  (2)嫩河:白沙滩—三岔河口;
  (3)东辽河:双辽县东明乡—福德店;
  (4)老哈河:叶赤铁路桥—赤通铁路桥;
  (5)拉林河:五常县张瓦店—河口;
  (6)诺敏河:莫力达瓦旗乌尔科—河口;
  (7)绰尔河:音德尔镇—河口;
  (8)浑江:宽甸县下露河—河口;
  (9)新开河:双辽县卧虎屯—河口。

  2.跨省(自治区)河流:

  省(自治区)边界上、下游各10公里之内河段。
  (四)松辽水利委员会直接管理的水域:察尔森水库库区。

  二、上述由松辽水利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先由各有关省(自治区)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松辽水利委员会审查。

  三、在松花江、辽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除上述需由松辽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项目由各地河道主管机关分级管理,并由各省(自治区)水利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省(自治区)河 道主管机关在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时,应同时抄送松辽水利委员会核备。

  附件:松辽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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