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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机电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时间:2012-05-30 10:37:08来源:作者:山峰

   法规名称:水利部机电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水利部

  颁布日期:1996.07.24

  实施日期:1996.07.24

  

水利部机电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1996年7月24日水利部水机[1996]317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推动企业新产品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规范企业机电新产品鉴定验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技术监督委员会委托机械局[1]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全国水利水电系统机电新产品的鉴定验收工作,并直接负责列入部技术发展项目计划机电新产品的鉴定验收工作。
  第三条  机电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创新或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第四条  鉴定验收是指对新产品的主要性能和工艺技术装备水平、试(投)产或应用于生产的可能性、市场前景、经济及社会效益等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
  第五条  新产品鉴定验收一般可为样机(样品)鉴定、试产(试用)鉴定、投产(使用)鉴定三个阶段。对一些特殊产品,新产品在样机(样品)试产(试用)投产(使用)鉴定验收无需分开的,可合并进行列入部技术发展项目计划的新产品,以及企业自行开发的新产品,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第六条  新产品鉴定验收结论是审查批准产品投产、技术推广应用和转让、奖励以及享受国家有关扶植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鉴定验收新产品的范围:
  一、列入部技术发展项目计划的新产品;
  二、企业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计划的新产品;
  三、企业自行开发的新产品;
  四、外系统开发的用在水利水电行业的新产品。
  第八条  对于涉及人身、社会安全以及国家需要严格控制产品质量和其它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其鉴定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被鉴定验收新产品先进水平的定义:
  一、国内先进水平:在国内首次试制,在国内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属于领先地位;
  二、国际水平:产品的技术性能指标达到现行国际标准或同年代国外同类产品的先进性能指标;
  三、国际先进水平:产品的技术性能指标在国际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居领先地位。
  第二章   鉴定验收内容、方式和条件
  第十条  鉴定验收内容:
  一、对新产品的性能、采用标准、技术水平等作出评价。
  二、考核新产品试(投)产、新技术应用所需各方面条件是否基本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是否符合行业要求。
  三、对市场前景、经济及社会效益进行预测分析。
  第十一条  鉴定验收方式:
  一、检测鉴定:由新产品开发单位提出申请,鉴定主持单位委托部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对新产品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检测报告。
  二、会议鉴定:由新产品开发单位提出申请,鉴定主持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主要用户组成鉴定验收委员会,对新产品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鉴定结论。
  三、合同验收:由新产品开发单位根据用户的评价,由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验收主持单位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及用户组成验收委员会,按照新产品开发合同的规定,或合同双方约定的鉴定验收标准和方法,在检测、鉴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合同验收。
  第十二条  鉴定验收条件:
  一、产品设计合理、性能先进或技术原理先进合理、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有技术有明显改进,并有应用、推广价值。
  二、投产鉴定,需工艺技术文件齐全。具备必需的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
  三、达到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四、原始记录齐全,数据可靠。
  五、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六、具备鉴定验收工作大纲,并按规定的程序申请鉴定验收。
  七、申请鉴定验收的新产品应被实施应用半年以上(电子产品应经过冬夏两季考验)。
  八、新产品鉴定验收,一般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
  1、鉴定验收工作大纲;
  2、新产品试制或试产(投产)总结报告;
  3、新产品技术任务书(或合同书);
  4、生产工艺及相关文件;
  5、新产品检测、运行试验和质量分析报告;
  6、用户使用报告或证明;
  7、产品使用说明书;
  8、实测的技术经济指标和预测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9、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标准化审查报告;
  10、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措施报告;
  11、重要新产品,必须出具可靠性分析报告。
  第三章   鉴定验收的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鉴定验收的主持单位:
  一、列入部技术发展项目计划的新产品鉴定验收工作,部机械局[1]为鉴定验收的主持单位。
  二、部机械局[1]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对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新产品进行鉴定验收工作,由部机械局[1]加盖"水利部新产品鉴定验收专用章"。
  三、企业自行开发的新产品,可向部机械局[1]申请鉴定验收。
  四、外系统开发的用在水利水电行业的新产品,可向部机械局[1]申请鉴定验收。
  第十四条  鉴定验收主持单位的责任:
  一、鉴定验收主持单位在接到鉴定验收申请报告后,应认真审查,三十日内明确答复是否同意鉴定验收,并确定鉴定验收方式。
  二、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进行鉴定验收。如需召开鉴定验收会,应根据需要确定会议规模,组织鉴定验收委员会。
  三、对鉴定验收委员会提交的鉴定验收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如有重大缺陷,应责成原鉴定验收委员会重新鉴定,提出鉴定补充报告。
  四、负责对鉴定争议的仲裁、核发鉴定验收证书并备案。
  第十五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的应聘人员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相关行业)的高级技术职称(职务),或技术经济专业的高级职称(职务)。.特别情况下可聘请不超过20%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参加。
  二、具有比较丰富的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求实公正。
  四、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为7-15人,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验收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五、直接参与本项目产品的开发人员不得参加鉴定验收委员会。特殊行业由于专业限制需要参加的,开发单位人员不得超过鉴定验收成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六条  鉴定验收委员会的责任:
  一、接受鉴定验收主持单位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鉴定验收委员会有权要求新产品的开发者进行答辩和验证实验。鉴定验收委员会负责人对鉴定验收结论负技术责任,每个成员有权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四、编制鉴定验收报告。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应在报告中注明。
  五、委员会全体成员对鉴定内容保守秘密,对以各种形式泄密者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鉴定验收委员会成员独立对被鉴定的新产品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七条  经鉴定验收合格的新产品,由主持鉴定验收单位统一颁发《新产品鉴定验收证书》及统一编号。
  编号方法如下:
  (╳ ╳)   ╳ ╳ ╳   鉴 定    ╳  ╳   号

  第 Ⅲ 部分
  第 Ⅱ 部分
  第 Ⅰ 部分

  第 Ⅰ 部分代表通过鉴定验收的年号
  第 Ⅱ 部分代表颁发鉴定验收单位简称
  第 Ⅲ 部分代表颁证单位的存档顺序流水号
  第十八条  新产品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主持鉴定单位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十九条  部技术监督委员会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新产品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主持鉴定单位及时纠正、复核和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部机电新产品鉴定验收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机械局[1]负责解释。
  注  释
  [1] 2000年8月水利部机械局撤销,成立水利部综合事业局,根据部人教劳[2000]39号文关于综合事业局"三定"方案的批复,原由水利部机械局承担的水利水电机电新产品鉴定工作由水利部综合事业局(水利机械管理处)负责管理.
  联系人:陈 同 生
  电  话:010-63204460
  传  真:010-63204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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