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财政扶持。在保证上年贷款本年度贴息数额的基础上,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用于发展畜牧业贷款贴息,用于扶持专业村、专业小区、专业大户的重点品种发展;市政府每年对专业养殖小区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贴,对于行政村1/3以上农户进入小区的,每建成一处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小区补贴2万元;对投资超千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除享受七台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条 金融支持。市政府每年组织一定量的储蓄存款存入指定的金融部门,金融部门每年用于畜牧业的贷款要在1亿元以上,要做到随用随贷,按养殖品种生产周期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时限;放宽贷款抵押条件,可用标准化畜舍、房屋、土地使用权、有合法证件的机动车辆以及多户联保、有工资收入的职工担保等办法进行贷款抵押。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对从事畜牧生产所占耕地中的一般农田不视为改变土地用途,只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农业三项用地”审批管理。
第四条 规划部门将在城市规划区以外建畜舍的审批权下放给区政府,养殖户需建畜舍的,可以采取边申报边审批的办法,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免收各种费用。对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造畜舍的养殖户,自申请之日起由市规划部门一周内办结审批手续。
第五条 房产部门对发展畜牧业以房屋产权申请抵押贷款并需进行产权登记的,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农民住房,只要乡(镇)出具证明即可办理;城市规划区以内的房屋,持规划部门的审批手续办理。免收登记费。
第六条 林业部门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低价木材,用于养殖户畜舍建筑。
第七条 公安、交通部门对运输畜禽的车辆,不许扣车、扣证和罚款。
第八条 根据国税部门政策,对畜牧业生产、加工一条龙的企业,免征增值税;对养殖户生产经销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市政府确定的养殖专业大户给予重点税收扶持。
第九条 鼓励和扶持种畜禽基地建设。畜牧部门协助种畜禽场办理省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对取得省级《种畜禽生产许可证》的,视为龙头企业,在资金、技术上予以重点扶持。支持种畜禽场有计划地引进优良品种。鼓励黄牛、奶牛和山绵羊的冷冻精液配种,区县应给一定的补贴。
第十条 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经本单位同意、相应干部管理部门批准,离职创办、领办畜牧业生产或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在市定标准以上)。离职期间,五年内工龄连续计算,工资正常发放,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在职人员标准由原单位及本人缴纳。五年期满后,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条件安排适当工作,享受原职级及各项待遇。
第十一条 鼓励支持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自主选择,利用自有资金到养殖场参股经营,按股分红,发展股份制养殖场;鼓励支持干部职工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带头领办畜牧养殖场,也可以实股或技术股参与养殖场合股发展畜牧养殖业;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可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养殖大场(户)担任技术顾问,发挥技术专长并取得合理收入。鼓励畜牧兽医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养殖专业村、专业小区、养殖大户中从事畜牧兽医技术工作,户口可落到县城或市区,人事关系可落到市、县(区)人才部门。到乡村创办民营兽医诊疗所的,畜牧和工商部门在办理许可证、营业执照上要给予支持,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在营业场所上给予提供方便条件。
第十二条 在年度考核中乡(镇)各项畜牧业生产指标综合评定排在前5名的,由市政府奖励党政主要领导各2万元;行政村各项畜牧业生产指标排列在前15名的,由市政府奖励村党政主要领导各1万元。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市政府畜牧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七发[2002]19号文件执行到2003年年底。
中共七台河市委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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