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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隔离检疫管理办法
时间:2012-06-06 09:54:24来源:作者:锡山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种用乳用动物的隔离检疫工作,防止因引入种用、乳用动物而致疫病传入,保障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种用、乳用动物是指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引入的。种用动物包括哺乳动物、禽及其精液、卵、胚胎等遗传材料。乳用动物包括奶牛、奶山羊。

  第三条 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在到达接受地三日内,凭有效检疫证明到所在地区、县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
  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应在符合防疫要求的隔离区域内实施隔离观察。

  第六条 精液、卵、胚胎等遗传材料质量要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 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隔离检疫:
  (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到达现场,查验种用、乳用动物健康证明、检疫证明并进行临床健康检查。根据需要可对下列疫病进行跟踪检疫:
  猪:口蹄疫、猪瘟、布氏杆菌病、猪水泡病、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细小病毒等;
  牛、羊:口蹄疫、布氏杆菌病、结核病;
  禽:新城疫、禽流感、传染性法氏囊炎、马立克氏病。
  (二)各种动物的隔离观察期为一个月。隔离观察期间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对引进的动物进行两次检查,未发现异常的方可解除隔离。

  第八条 引进的祖代以上动物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疫病的跟踪监测,其他动物由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疫病的跟踪监测。

  第九条 隔离观察期间发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疫病时,按规定需要扑杀的,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其他疫病不得作为种用。

  第十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隔离观察期间要做好监督检查和疫病监测记录。

  第十一条 隔离场应加强卫生、消毒等综合防治措施,对圈舍、用具、运动场地定期进行消毒,粪便、污水、污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于2003年1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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