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12日
农林水产事务次长
第一章 宗 旨
近年来,由于引进高性能农业机械的农民日益增多,农业机械进一步普及,农业经营中存在着机械投资过剩的危险。在有效地利用已经引进的农业机械的同时,今 后怎样合理地利用农业机械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为此,要促进扩大农业机械作业范围,扶植以农业机械代行作业的骨干农民团体,推广农业机械银行方式,即在更大的范围内有组织地介绍代行机械化作业。同时,为 了使得兼业农户的闲置机械得到充分利用,除介绍出租外,还要更进一步充实农业机械的维修保养体制。通过以上几种方式,使得一个地区内的农业机械得到更加有效的利用。
第二章 事业的种类
本事业的种类如下:
1. 扩大农业机械作业范围的推进指导事业
(1) 都、道、府、县推进指导事业;
(2) 农业团体推进指导事业;
2. 促进扩大农业机械作业范围调整事业
(1) 推行农业机械银行方式的事业;
a. 农业机械银行经营事业;
b. 农业机械租赁经营事业;
c. 扶植代行作业团体事业。
(2) 租赁用农业机械的引进事业;
(3) 农业机械修理、保养设施的配备事业。
第三章 事业实施主体
本事业的实施主体如下:
1. 都、道、府、县(以下简称"县")实施第二章1---(1)项的事业。
2. 全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实施第二章1---(2)项的事业。
3. 第二章2项所述的事业,由农业协同组合、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有组织的农民团体(没有法人资格时指定代表,而且限于在组织和经营方面制定有规则者)及都、道、府 、县知事(以下简称"知事")以地方农政局长(在北海道为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冲绳县为冲绳综合事务局长,以下同)协商选出公认为适当的人选实施。
第四章 事业的内容
1. 促进扩大农业机械作业范围指导事业
(1) 都、道、府、县推进指导事业
为了促进扩大农业机械作业范围事业的顺利进行,应召开促进扩大农业机械范围协议会。协议会由与实施此事业有关的县职员、都、道、府、县农业团体的职员和专家组成。除 进行有关本事业的推进措施和指导方面重要事项的调查和讨论外,还对事业实施地区进行指导工作。
(2) 农业团体推进指导事业
为了促进农业机械银行的普及与稳定,应进行如下事业:
a. 召开由管理者等参加的研究会,讨论推广农业机械银行方式方面的问题及互相交流情报;
b. 开展与农业机械银行方式有关的现场指导活动;
c. 都、道、府、县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等应为普及农业机械银行方式提供必要的情报和基础资料。
2. 促进扩大农业机械作业范围事业
(1) 推广农业机械银行方式事业
a. 农业机械银行经营事业
为了推行通过农业机械银行方式开展代行农作业的介绍工作,可设置专门管理人员进行下述业务:
(a) 办理委托者和受委托者的登记工作;
(b) 有关代行农作业的介绍工作;
(c) 有关作业费用的事务;
(d) 向委托者和受委托者提供更有效利用农业机械方面的建议、指导、情报资料。
b. 农业机械租赁经营事业
为了使农业机械银行方式得到有效的经营,应进行以下各项工作:
(a) 租赁用农业机械的租赁经营
把按照第二章2---(2)项所述事业引进的农业机械租给主要受托者(指对受托事业积极性高的农业机械士等农业机械使用技术高的人,以下同),需进行下列业务:& amp; amp; amp; amp; amp; amp; amp; amp; amp; amp; amp; amp; amp; amp; amp; amp; amp; amp; lt; /p>
ⅰ)进行出租介绍工作;
ⅱ)对第二章2--(2)项所述事业的实施主体给予有关出租知识的指导;
ⅲ)有关出租费的事务;
ⅳ)对租用者进行保养管理方面的指导。
(b) 闲置机械的租赁经营
为了有效地利用农户的闲置机械(以下称"闲置机械"),在安排与"农业机械银行经营事业"有关的受委托者和其他农民租用闲置机械业务时,需进行下列业务:
ⅰ)闲置机械的登记;
ⅱ)核实已登记机械的状况及进行检修指导;
ⅲ)闲置机械出租介绍工作;
ⅳ)有关出租费用的事务。
c. 扶植受委托者团体的事业
为了使"农业机械银行经营事业"有效进行,要对受委任者团体进行扶植,应进行下列业务:
(a) 为提高受委托者骨干分子的技术,派出进行培训;
(b) 召开情报交流会,以提高受委托者骨干分子使用机械的技术水平;
(c) 举办讲习会,以提高受委托者使用机械的技术水平。
(2) 引进租赁用农业机械事业
按(1)---b项所述,为了租给主要受委托者,应引进土壤改良机械、排水施工机械等供特殊作业用的农用机械(以下称"出租用农业机械"),这 些机械无论是个人还是小团体使用时总是不可避免机械经费过高的问题。
(3) 农业机械维修、保养设施配备事业
为了顺利实施(1)--a和b项事业,有利于提高农户所拥有机械的维修管理水平,需要按地区配备厂房和维修设备,以进行高性能农机的维修、保养,有利于完善维修、保 养体制。
第五章 事业实施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1. 事业实施计划的制定和上报
(1) 第二章2项事业的实施主体首先应听取有关农民的意见,然后制定事业实施计划,并向市、镇、村长上报。如果事业跨市、镇、村在2个以上,则向主要的市、镇、村 长上报。
(2) 市、镇、村长把各事业实施主体的事业计划收集汇总之后上报知事。
(3) 事业实施计划要规定以下事项:
a.有关地区概况,从第二章2--(1)-(3)项与事业有关的推进农业机械有效利用的事项;
b.第二章2---(1)--a项事业中有关通过农机银行方式从事代行作业的介绍工作等事项;
c.第二章2---(1)--b项事业中有关促进租赁用农业机械的利用、闲置机械的有效利用等租赁经营的事项;
d.第二章2--(1)--c项事业中有关提高骨干受委托者和其他受委托者技术水平等扶植受委托者团体的事项;
e.第二章2--(2)项事业中有关租赁用农业机械的引进、管理和出租等事项;
f.第二章2--(3)项事业中有关设施的配备、利用和管理事项。
2. 事业实施计划的批准
知事在上报前项的事业实施计划时,应对其进行审查,认为该实施计划与事业的宗旨一致时,首先与地方农政局长协商决定,再作批准。
3. 事业实施计划的重要变更
应照1和2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事业报告
1. 第二章2项事业的实施主体每年应将事业的实施情况,通过市、镇、村长向知事报告。
2. 知事汇总上述报告,转呈地方农政局长。
第七章 指 导
县应该在实施促进扩大农业机械作业事业的地区,通过各种赞助事业,在引进的农业机械的有效利用方面作出努力,在不妨碍各项事业实施的情况下,对 于与此项事业相关的代行作业活动方面进行指导。
第八章 国家的补助
1. 国家在预算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另外的规定对下列经费实行补助:
(1) 实施第二章1---(1)项事业所需经费的1/2以内;
(2) 实施第二章1---(2)项事业所需经费,给予一定数额;
(3) 实施第二章2---(1)项事业所需经费,如果由县进行补助时,可补助所需经费的1/2以内;
(4) 实施第二章2---(2)项事业所需经费,如果由县进行补助时,可补助所需经费的1/2以内;
(5) 关于实施第二章2---(3)项事业所需经费,如果由县进行补助时,可补助所需经费的1/3以内。
2. 促进扩大农业机械作业范围事业所需资金,由主务大臣根据《特定农业设施等特别通融资金处理纲要》(1979年4月3日制定),按指定的设施分配。
第九章 其 他
此外,关于与该项事业的推进工作有关的必要事项,由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长作另行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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