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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扩大农业机械作业范围实施纲要》的执行细则
时间:2012-08-07 12:13:28来源:作者:刘玉

    19794年10月1日

    农蚕园艺局长

    第一章 事业实施主体

    凡根据纲要第三章3项经都、道、府、县知事(以下简称"知事")和地方农政局长协商认为适当的非赢利团体。

    第二章 事业的内容

    1. 对扩大农业机械作业范围这一事业的促进指导

    (1)都、道、府、县的促进指导

    知事应与都、道、府、县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以下简称"县中央会")取得密切的联系,定期召开扩大农业机械作业范围推进协议会(以下简称"推进协议会")。对在都、道 、府、县(以下简称"县")内采取农业机械银行方式的问题进行调查,对《纲要》第二章2项的各项事业的经营方法等进行研究,同时在经营方法方面对各事业的实施主体给予指导。此外,还要对县内的市、镇、村 宣传农业机械银行方式。

    (2)农业团体的促进指导

    a. 《纲要》第四章1---(2)---a项之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的参加范围为:农业机械银行管理员和管理员助理,都、道、府、县农业团体的职员等。& amp; amp; amp; amp; amp; amp; amp; amp; amp; amp; amp; amp; amp; amp; amp; amp; amp; amp; lt; /p>

    b. 研究会除全体会议之外,还可以进行分科讨论。讨论中要善于利用实施农业机械银行地区以外的事例。

    c. 在《纲要》第四章1---(2)---b项的现场指导活动方面,就农民参加农业机械银行经营的各种事项,对农业机械银行经营者等进行指导。

    d. 为了普及《纲要》第四章1---(2)---c项所述的农业机械银行方式,在提供必要的情报和基础资料时,可以定期出版宣传刊物,同 时还可以把研究会及现场指导活动的成果编辑成优良事例集等,作为参考资料发给县中央会。

    2.农业机械银行方式的推广

    当实施《纲要》第二章2---(1)的各项事业时,各个实施主体应将其经营的其他事业部门和本项事业区分开来。

    (1) 农业机械银行经营

    a. 当设置《纲要》第四章2---(1)---a项的管理人员时,应根据业务内容、业务量、经营收支等来决定专职管理、兼职管理或助理人员数。为 了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应尽力派他们去农林水产省农业技术培训馆举办的农业机械运用组织管理人员培训班参加培训。

    选择管理人员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a) 必须是能够长期从事农业机械银行经营的人员;

    (b) 必须是在农业机械化技术和农业经营方面具有专业知识并具有声望的人员。

    b. 对于《纲要》第四章2---(1)---a项业务,要制定章程,并责成管理员等进行该项业务。进行业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a) 应备有接受委托者和委托者登记簿、接受委托作业用农业机械的登记簿、作业计划簿、备用件明细表、作业日志等必要的簿册;

    (b) 在介绍接受农作业的委托业务时,可编印相应的需求广告资料,同时还可召开由从事介绍工作的村庄代表参加的经营会议;

    (c) 应预先定出作业收费标准,具体作业费用进行核算,并将核算内容通知有关的农民;

    (d) 通过召开村庄说明会等方式,就农业机械的有效利用提出建议和指导。

    (2) 农业机械租赁经营

    a.《纲要》第四章2---(1)---b---(a)项所述的接受出租用农业机械的主要受委托者,应该由农业机械银行管理者选定,考虑他对农业机械的利用技能、在 有关农业机械银行经营事业方面受委托作业时的实际成绩,以及是否愿意承担当地的农业生产因素,确定认为适当的人选。

    b.《纲要》第四章2---(1)---b---(a)和(b)项业务应制定规章,同时在进行业务时应该注意下列事项:

    (a) 应备有出租农业机械和闲置机械的登记簿、出租计划簿、出租日志等必要的簿册;

    (b) 在进行出租介绍业务时,要召开有主要受委托者参加的业务碰头会,决定相应的农业机械在出租前后的借还手续和检查方法;

    (c) 预先定出租赁费用标准,同时对租赁费进行核算,并把核算的内容通知有关的农民。另外,如果实施主体和引进出租用农业机械事业的实施主体有异议时,对 于利用该事业引进的出租用农业机械的租赁费,可与该事业的实施主体协商解决;

    (d) 召开村庄说明会,除对闲置机械的保养管理进行指导外,可由主要受委托者对闲置机械的检修进行指导。

    (3) 受委托者集团的扶植

    a. 为了提高《纲要》第四章2---(1)---c---(a)项中所述的主要受委托者的技能所举办的培训,包括县举办的现场农业机械培训和作业机械培训等。& amp; amp; amp; amp; amp; amp; amp; amp; amp; amp; amp; amp; amp; amp; amp; amp; amp; amp; lt; /p>

    b. 为了提高《纲要》第四章2---(1)---c---(b)项中所述的主要受委托者的机械利用技术而召开的情报交流会,内容可包括招聘讲师、定 期召开情报交流会和对利用农业机械效果好的地区进行实地调查。

    c. 派往参加a项中的培训和b项中的实地调查的主要受委托者,应该是由农业机械银行管理员所推荐的人。

    d. 为了提高《纲要》第四章2--(1)---c---(c)项中的受委托者的机械利用技能办的讲习会,可聘请主要受委托者为讲师,参 加讲习会的人应该是在农业机械银行挂上号的受委托者。

    3.出租用农业机械

    (1)《纲要》第四章2---(2)项中用于特殊作业的农业机械,除土壤改良和排水施工机械外,还包括虽在该地区普及率低、价格高、但 能使传统的农作业工程发生质的变化,从而能使那些对农业机械运用水平较高的人们大大地提高其所必要的农业机械的综合利用效率及扩大存放这类农业机械的仓库。

    (2)对于引进的出租用农业机械,要能够适应经营农业机械租赁事业的主要受委托的租借要求,并应预先制定与维修保养有关的规程。

    (3) 在经营农业机械租赁事业中,应优先使用引进的专用于租赁的农业机械,实施时非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尽量设法做到这一点。

    4.农业机械修理、保养设施的配备

    (1)《纲要》第四章2---(3)项所述的建筑设施及维修保养用机械、器具,原则上应不低于《农机维修设施设置标准》(1969年5月31日制定,4 4农政第2258号。以下简称《设置标准》)中维修设施分类的A级水平。

    (2)在经营、管理农机维修、保养设施时,应注意符合《设置标准》中规定的管理标准。

    (3) 建筑设施的配备,除新建的或新设置的之外,从有效利用现存设施及材料的角度出发,可根据各地区的实况,如认为有必要,可进行扩建、改建、附设或合并,以 及利用旧仓房等种种方式,这些都可作为辅助对象处理。

    另外,对认为必要的最低限度的附属设施,可以作为辅助的对象处理。

    5. 接受《纲要》第八章2项所述的贷款者和农业机械设施应分别满足以下主要条件:

    (1) 应是在农业机械银行登记,且管理者认为适当的受委托者;

    (2) 管理者认为适宜于用来进行与农业机械银行所经营事业有关的受委托作业的农业机械和设施。

    第三章 事业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批准

    1. 事业实施计划的编制

    (1)事业实施主体应该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从《纲要》第二章2项中选择认为必要的事业予以实施,并编制该事业实施计划。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农业机械银行经营事业,不管在实施时是否作为辅助事业,都应编制事业实施计划。

    (2)《纲要》第五章1---(1)项中的事业实施计划是与《纲要》第二章2项中的各项事业及《纲要》第八章2项的贷款有关的5年实施计划。

    (3)根据《纲要》的附则,在实施《纲要》第二章2项中的各项事业和《纲要》第八章2项中的贷款时,应依照(1)和(2)二项所述编制事业实施计划。

    (4)市、镇、村根据《纲要》第五章1--(2)项所述向知事提出汇总的计划,总体实施计划书的式样见附件第1号。

    2.事业实施计划的批准

    批准《纲要》第五章2项所述的事业实施计划,应注意下列事项:

    (1)事业实施地区包括在《农业机械化促进法》(1953年法律第252号)第五章3项"引进高性能农业机械计划”所指定的县的管辖范围,包括已实施《 农业机械化农机综合对策实施纲要》(1978年7月7日制定,53农蚕第4608号)第二章1---(2)项所述的有效利用农业机械安全对策事业的地区,以及将要实施这一事业的市、镇、村所在地区,并 认为有必要引进农业机械银行方式,而且同意将这一方式固定下来的地区。

    (2)对农业机械银行的经营事业来说,最少应是一个市、镇、村的范围,或者大于一个农业协同组合开展业务的范围。另外,要有一个增大作业量的计划,而 作业量与该事业中介绍委托农作业的活动有关。

    (3)凡农业机械银行以外的事业,都应有一个有利于推进农业机械银行经营的计划,而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 从事农业机械租赁的经营时,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出租用的农业机械,同时也要制定出利用闲置机械的计划;

    b. 在扶植受委托者团体方面,主要受委托者应制定一个能顺利地促进并确保农业机械银行的经营事业的计划;

    c. 对于引进出租用农业机械的事业,应制定一个能保证使用引进出租用农业机械的主要受委托者的委托作业量有所增加的计划;

    d. 农业机械修理、保养设施的配备,应制定一个能切合农民的要求,并能满足本地区所必需的高性能农业机械修理、保养作业的计划。

    (4) 关于《纲要》第八章2项的贷款,应制定一个能保证在从事引进农业机械、设施的农业机械银行经营事业中登记的受委托者的委托作业量有所增加的计划。

    3.《纲要》第五章3项所述的事业实施计划的重要变更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 事业实施范围的变更;

    (2) 事业实施项目的变更;

    (3) 事业实施主体的变更;

    (4) 农业机械银行经营事业的管理者的变更;

    (5) 租赁用农业机械的种类和台数的变更;

    (6) 农业机械修理、保养设施结构上的变更或者设施的面积减少达20%以上者。

    第四章 事业报告

    1. 对于《纲要》第6章所述的事业报告,原则上应在事业实施计划确定后的5年内,于每个年度第二年的5月31日之前完成年度报告。

    2. 知事向地方农业行政局长报告的式样见附件第2号。

      附件1(略)

    附件2(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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