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农资供销网
rss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行业标准
关于人民检察院领导体制的规定
时间:2012-08-10 09:08:06来源:作者:山峰

  首先,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这里规定的“领导”,主要是指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指挥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权力,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命令和指示。其次,这 种领导关系是工作上的领导。

        这里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行使国家检察权,具体包括侦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决 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以及监狱、看守所的司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所有这些工作中,都有权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注意,“领导”决 不是意味着上级人民检察院要包办代替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损害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独立性;也不是上级领导个人的随意指挥或者干涉,必须以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名义进行领导。

        再次,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越级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省一级、市一级、县 一级等各级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都有权进行领导;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其下级各级人民检察院进行领导。

关闭】【顶部
>>最新信息

评论

帐  号: 密码: (新用户注册)
表情:
内  容:

图片欣赏
精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