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对有关国家机关,主要是司法机关执行和遵守国家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
检察官作为直接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人员,其职责之一就是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检察官进行法律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国家法律得以正确的贯彻实施,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保 证违法者受到法律追究。
就法律监督的具体工作内容来说,主要包括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 监狱、看守所等场所执行国家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不仅包括对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还包括对民事审判活动、行 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为了更好地保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及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如 对于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在人民法院依照二审程序开庭审理时出庭。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 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时,相 应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也应代表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庭。又如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依 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而理由不能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省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或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受理并审查人民法院已审结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申诉,以决定是否提出抗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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