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市级饲料监察所实验室管理规范》第三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畜牧局主管全省市级饲料监察所(以下简称市所)的资格认证工作,负责评审报告的审批及核发《市级饲料监察所资格证书》。
第三条 辽宁省兽药饲料监察所(以下简称省所)负责市所资格认证评审及日常监督的组织工作,并向辽宁省畜牧局提出评审报告。
第四条 申请资格认证和复评审的市所应按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一)资格认证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业务工作情况;
(四)现行有效版本的质量管理手册一套;
(五)机构设置批准的文件;
(六)单位平面布局图。
第五条 省所对提交资料进行及时审查,并制定评审计划和组织现场评审。
第六条 现场评审内容:
(一)申请单位向评审组汇报资格认证的准备及自查情况;
(二)现场检查有关科室及实验室;
(三)对申请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饲料管理法规知识及检验操作技能考核;
(四)检查各类管理文件、检验记录、检验报告及各类档案。
第七条 评审组依据检查情况,按照“辽宁省市级饲料监察所评审考核办法”逐项作出评定,并形成评审初步意见。
第八条 评审组就初步意见与被评审所领导交流,并提出评审报告。
第九条 评审组组长在全所大会上宣读评审报告。
第十条 省所将申请材料及现场评审材料报辽宁省畜牧局审核。
第十一条 经辽宁省畜牧局审核合格的市所,发给《市级饲料监察所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对审核不合格的市所,可申请复验,经复验仍不能通过的,将暂停其饲料检验资格。
第十二条 对已取得《市级饲料监察所资格证书》的市所,在其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为:针对在上次评审过程中,评审组提出整改意见的纠正情况;通过审查各种记录,评价质量体系是否有效运行;通过对主要仪器设备、人员及环境条件的变化情况,评
价是否能维持认证时的能力等;必要时,安排现场样品考核。
第十四条 市所应在《市级饲料监察所资格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省所提交复评审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评审员由辽宁省畜牧局聘请经过培训的人员担任,聘期5年。
第十六条 评审员必须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客观反映现场检查情况。对违反纪律的评审员,省畜牧局将取消其评审员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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