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办理产品批准文号时,应向省畜牧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和样品:
1、材料
(1)申请书
(2)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产品执行标准
(4)产品标签和产品说明书样稿
(5)送检样品的自检报告
(6)饲喂报告或用户意见(需要盖单位公章)
2、样品 连续三个批次的样品
(二)受理 企业直接将申报材料送省站进行审核,省站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同时将样品、产品执行标准、自检报告送到省兽药饲料监察所(以下简称省所)进行产品复合检验,省
所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复核检验并行成复核检验报告(一式二份)。
(三)批准 省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以函的形式上报省畜牧局;省所对检验合格的产品形成复核检验报告(一式二份)上报省畜牧局。省
畜牧局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给批准文号的决定。
(四)费用 产品审查、复检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管理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内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向省畜牧局提出换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其
程序与申请批准文号相同。停产二年以上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品种原批准文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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