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选举常常发生一些闹剧。去年,陕西省扶风县法禧村,为了让乡政府指定的候选人当选为村委会干部,县乡动用了警车和十几名警察,演出了一幕“枪口下的选举”的丑剧。而江苏吴江县同里镇万尖港村村委会的选举剧,风格别具一格,村民们极为冷漠,弄得村委会无奈得很,只好给每个选民发10块钱,换得他们前去投票。
村民对自己应该享受的民主权利怎么如此冷漠?当然可能有村民的民主意识淡薄,但纵观诸多风格各异的选举剧,其背后因素是不可忽视的。
其一,酝酿和确定候选人的问题。没有经过充分的民主协商,不是村民心目中要选举的人,而是由上边或村支部确定。
其二,候选人漠视选民,缺乏竞争意识。他们不向选民述说自己未来的执政理念、执政规划、执政目标,以及如何施政等等,不作任何表白和许诺。倘若还是过去老一套,上传下达派任务,收税收费下功夫。村民们对选举哪能热情得起来?
其三,村官选举中更糟的可能是,候选人全是贪官。贵州乌当区新庄村的全部11名村干部,在四年的时间里,采用虚报、冒领和挪用的方式侵占村民利益,涉案金额竟然高达千万元。如此蛀虫还作为候选人,村民们不去投票,就是一种抵制了。
吴江同里镇万尖港村的党支部书记说,每个选民参加选举所发10元钱,不是贿选,是“误工费”,是“希望吸引他们能够参与选举”。这一举措,一方面反映了未来的村官在乎民主,在乎村民的参与。但另一方面,10元钱换来的有可能是村民对自己民主权利的出卖。因而,10元钱“误工费”的出现,实在就是对基层民主建设的破坏。
1987年,我国已经颁布了旨在保障亿万农民自治权利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十分清楚,在村委会选举中,酝酿、提名、推荐、预选和确定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是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关键一环,也是村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的开始。从选举程序到细节,必须有一个完善的法律依据,才能真正保证农民享有民主权利。 曹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