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六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等,以下情况的土地可以确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及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
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县级以下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等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租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能够恢复耕种的,退还农民集体耕种,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单位按租用时的规定,补办手续,土地归国家所有。凡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了的,可按处理决定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
综上所述,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范围,必须有法律依据,基于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适应推定制度。依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基本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或未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另外一种类型是未经国家征用的土地仍为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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