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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违反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方面的精神制定相关政策及法律性文件的解释
时间:2014-11-28 03:14:29来源:作者:刘毅

2006年9月,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的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座谈会上国家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作了题为《全面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切实维护好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讲话,肯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农业部门特别是经管部门以全面贯彻落实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为重点,抓紧延包后续完善、调处承包纠纷和依法实施规范管理工作,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长效机制正在建立,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核心、相关法规相配套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形成,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正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地方的土地问题却越来越多,主要就表现在地方制定政策违反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上,影响了农村稳定和发展。地方违背国家农村土地承包的精神所制定的政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制定相关政策文件或法规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上不到位。地方政策或法规对中央精神及国家法律的不及时、不准确落实,导致了少数村组至今仍没有开展延包工作,有的地方多留机动地,有的仍然搞口粮田和责任田的“两田制”,有的承包方案不公,少数外出务工人员、外来户和农村出嫁妇女承包经营权不落实,不及时向承包农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等。

制定相关土地政策文件或法规随意调整和收回承包地。

延包工作完成后,受旧有习惯和人地矛盾、建设占地等因素影响,一些地方还出台有关政策或法律性文件经常性地调整承包地,实行“生增死减”,“进增出减”,甚至搞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有的收回拖欠税费农户和外出务工人员承包土地,有的在发展现代农业、推动规模经营、村庄整治撤并中,随意收回农民承包土地或变更土地承包关系。

制定相关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少数地方制定的相关土地流转政策及法律性文件违背了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推行土地集中,还有的地方规定乡村组织可以替代农民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有的克扣、截留和侵占农民土地流转收益,有的在流转中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上述情形均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04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所禁止的。由于我国目前正处在城乡统筹发展、新农村建设稳步推进、农村社会日趋和谐稳定的新时期,而且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了《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强调了要加强农业基础,做好“三农”工作,对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但是不可否认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政策以及法律的支持,三农建设也不例外,这就必然要求地方在贯彻中央惠农政策和法律的问题上要高度一致,惠农政策要始终不移的贯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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