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前农村土地出现的纠纷和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200解释中第一条把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分为五大类:1.承包合同纠纷;2.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3.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4.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5.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因此,在所有的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中,大部分属于可协商、调解、仲裁以及直接向法院起诉的范围,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可以自由选择解决方式的。
可见,我国法律为农户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提供了广泛的解决途径。但也有部分纠纷在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受到了限制,如最高院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规定:第一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第二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仲裁是具有排斥法院管辖的,这在《最高院解释》第二条也给予了认可: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外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农村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往往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其中一大部分是由于行政、司法机关和村级组织不作为,如基层法院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诉讼,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管理机关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请求,乡人民政府不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农民群众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来信来访,村级组织不执行仲裁、司法结论或名义上执行实际上拖延不办等。那么农户在遇到这类不作为的情况时一定要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鉴于村级组织并非一级行政机关,其不作为并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并不是行政法意义上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也就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程序,所以农户应当及时选择刚才讲到的其他维权渠道,这样也可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潜在危险。对于法院不受理起诉,农户可以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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