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严厉打击以下八种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坑农害农行为:
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缺乏有效管理的挂靠经营和不具备资格经营。
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和标签不全、不合格以及国家禁用农资商品。
生产、销售无登记证、批准文号、品种审定、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农资商品。
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商品。
生产、销售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的农资商品。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推广许可证。
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和有关质量标准。
利用各种广告或媒体,对农资商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等做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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