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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省(市、区)、市、县党委政府授权供销合作社引领农...
时间:2004-11-30 00:00:00来源:作者:

       一、河北省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发挥带动农民进入市场作用的通知》(办字[2004]76号)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在充分发挥系统优势的基础上,突破地域、部门、行业和所有制限制,实施开放办社。有条件的地方,要主动承担起组织、引导、规范、协调和管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任,引导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2.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廊坊市供销合作联合社关于深入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发挥带动农民进入市场作用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办[2004]50号) 
  “在指导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方面,赋予供销社相应的职能和手段,理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赋予供销社代表政府指导、协调、监督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统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3.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意见》(承市政[2004]55号) 
  “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村最大的合作经济组织和重要的涉农部门,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引导农民进入市场,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二、内蒙古自治区 
  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村牧区各类中介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队伍的意见》(内政发[2002]26号) 
  “要依托基层供销社,积极兴办专业合作社。基层供销社通过牵头领办、参股控股、提供服务等多种途径,引导种养大户、运销大户和农牧民能人,以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为基础,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社和农牧民协会,逐步形成一村一品、一社一业的生产经营格局。” 
  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依托供销社发展农村牧区专业合作社的通知》(内政发[1998]3号) 
  “发展专业合作社要以供销社为依托,为农业、农村、农牧民提供综合服务,引导农牧民进入市场,是供销社的首要任务。各级供销社要发挥优势,通过大力兴办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社,真正成为农村牧区的综合服务中心和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骨干力量,对其他部门和农牧民自办的专业合作社,供销社要通过服务,因势利导,将其逐步吸纳为社员社。” 
  三、黑龙江省 
  1.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黑政发[1997]27号)  
  “各地兴办和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要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对于其他涉农部门、经济实体和农民自办的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组织,供销合作社要通过优质服务和良好的信誉加以引导,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逐步吸纳为社员社。” 
  2.2003年3月1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 
  “由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发起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组织和引导广大农民大力发展形式多样、结构多元的以农民为主体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各具特色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为统领全省特色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行头。”  
  3.中共大庆市委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各类中介组织和农民经纪人的意见》(庆发[2000]19号)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承担起发展中介组织的重要责任,要借鉴创办专业合作社的成功经验,继续在完善专业合作社,发展农民协会,组织农民经纪人等方面发挥主力军和‘行头’作用。全市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担负起中介组织和农民经纪人指导、协调和服务等职责,要对全市农村各类中介组织的发展和农民经纪人队伍状况进行调查研究。” 
  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齐政办发[2003]110号) 
  “供销社要切实发挥统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组织和引导广大农民创办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把分散的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有机地组织起来,是新形势下供销社的主要任务。” 
  5.佳木斯市政府出台《贯彻省政府关于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有关文件精神实施意见》(佳政发[2004]11号) 
  “市、县(市)两级联社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以此统领全市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经纪人队伍。” 
  6.巴彦县人民政府印发巴彦县《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和各类专业协会的意见的通知》(巴政发[2003]15号) 
  “发展农合会和各专业协会,不仅是政府的任务,也是全社会的任务,各乡镇、各部门尤其是县供销社要对此负责任。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主力军和‘行头’作用。县供销合作社和农村基层供销社要积极承担起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责任,要借鉴创办专业合作社的成功经验,继续在完善专业合作社、创办农合会、各专业协会等方面发挥主力军和‘行头’作用。各乡镇以及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水产等各涉农部门,也要结合自身特点,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帮助供销社创建农合会和各类专业协会。要以县供销合作社为‘行头’和‘统领’成立巴彦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 
  四、吉林省 
  1.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 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03]3号) 
  “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的改革,组织和引导农民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贡献。在实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供销合作社要从体制创新入手,以助农增收为目标,组织农民大力兴办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承担起组织‘引领’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任,成为加强党和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切实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高度,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引领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新时期我省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吉林省供销社为了引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于2003年1月成立了‘吉林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省政府赋予其职责和任务就是为全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各项服务。” 
  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通知》(吉政明电[2003]19号)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性、必要性,成立由分管农村工作的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供销社。各级供销社要承担起组织、指导、服务、协调、管理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责任,充分发挥引领全省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作用。要以供销社为依托,尽快建立健全各级农村经纪人协会,进一步提高带户功能和服务质量,促其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逐步构建起省、市、县、乡、村五级组织网络体系。” 
  3.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经纪人队伍的意见》(吉市政发[2003]15号) 
  “要以各级供销社为依托,完成市、县(市)、乡三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网络的建立。” 
  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意见》(辽府发[2003]26号) 
  “要依托供销社,成立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负责全市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的指导、协调、调度和监督。” 
  5.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白政发[2003]66号) 
  “市里已成立由市供销社牵头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协会是全市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合体,负责组织、指导、服务、协调、管理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各级供销社要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积极承担起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管理的职责。” 
  五、辽宁省 
  1.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供销社《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社改革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04]17号) 
  “各级供销社要承担起组织、引导、协调、服务、管理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责任,创建和完善区、县(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机构,成立全市性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引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化发展方向,用产业引导、鼓励、支持供销社带动农民发展各种不同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农村工作的领导及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市农村合作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供销社。” 
  2.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意见》(朝政发[2003]8号)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发挥优势,积极创办、领办各种类型合作经济组织,将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提高生产组织化程度,努力成为合作经济组织的主管和主办。” 
    六、江苏省 
  中共盐城市委办公室、盐城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农办、市供销社《关于依托基层供销合作社大力发展“两社一化”的意见》的通知(盐办发[2003]22号) 
  “我市各级供销合作社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改革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坚持为农服务的办社宗旨,重点依托基层供销社,大力发展乡村为农综合服务社、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逐业产业化经营(简称‘两社一化’),取得了显著成效。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两社一化’工作纳入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全局,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集中精力抓好‘两社一化’的发展,要把发展‘两社一化’作为供销合作社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集中力量,全力抓好。” 
  七、浙江省 
  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泰政发[2003]160号) 
  “深化供销社体制改革,使其承担起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协调、服务和规范职责。县供销社作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综合服务管理机构,要当好县委、县政府的参谋和助手。” 
  八、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皖政[1998]56号) 
  “供销社是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业、农民息息相关。近年来,各级供销合作社把发展专业合作社、推动农业产业化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在当前情况下,以供销社为依托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是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推动农业产业化的一条十分有效的途径。各级供销社要积极引导组织兴办专业合作社,使之和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骨干力量。” 
  九、山东省 
  1.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托供销社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鲁政发[1996]85号) 
  “发展专业合作社要以供销合作社作为重要依托,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群众的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大力兴办专业合作社,真正和农民结成经济利益的共同体,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真正成为农村的综合服务中心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骨干力量。” 
2.2002年2月,山东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分解落实中央确定的扶持“三农”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在发展农产品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和实施农业良种产业化工程三个方面赋予供销社任务,要求省供销社在这三方面通过调查研究,提出措施,并付诸实施。” 
  3. 滕州市委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意见》(滕发[2003]45号) 
  “市供销总社作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综合服务管理机构,要当好市委、市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对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工作,搞好综合协调、指导调度、管理服务。” 
  4.泰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通知》(泰政办发[2003]47号) 
  “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农民入股发展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应担负起对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职能。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可根据社团管理原则和联合会章程,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健全制度,明确任务,做好全市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5.中共济宁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济办发[2003]13号) 
  “各级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综合服务管理机构,要当好各级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履行好综合协调、宏观指导等职能。” 
  十、河南省 
  1.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关于积极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38号) 
  “供销社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引导农民进入市场,把农民与市场紧密地联系起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客观需要。各级政府要从‘三农’工作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努力使供销社成为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领办者、农民走向市场的重要引导者、助农增收的积极实践者,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加速‘二次创业’进程,打造全新供销社。” 
  “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供销社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供销社适应市场经济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新形势的必然选择,更是供销社实践办社宗旨、加快还社于农、实现自身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途径。” 
  2.方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方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方政文[2004]13号) 
  “按照‘民主、民办、民享’的原则,以县联社为依托,吸纳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经纪人和专业大户等,组建‘方城县农村合作经济联合社’和‘方城县农产品行业协会联合会’,把供销社改造成为党和政府与农村合作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为统筹城乡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贡献。” 
  3.内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县供销社〈内乡县供销社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内政文[2004]4号)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由县供销社为发起人,吸收农村经济管理部门、涉农服务部门和技术科研部门,组建内乡县农村合作经济管理协会。协调指导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引导农民走上专业化生产经营。” 
  十一、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供销社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鄂政办发[1997]126号) 
  “为进一步深化供销社改革,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省政府确定,依托供销社,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供销社具有联结城乡的优势,具有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的基础,依托供销社大力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十二、湖南省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湘政发[2002]8号) 
  “要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组织和引导农民发展新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省、市、县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履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研究制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规划,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发展,加快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步伐,真正成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和各项为农服务工作。” 
  2.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供销合作社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社改革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实施意见的通知》(怀政办发[2004]9号) 
  “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履行好组织协调、指导、管理、服务等职能,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平调、挪用其资产,不得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为其发展创造宽松环境,为繁荣农村经济、帮助农民致富奔小康作出新的贡献。” 
  十三、重庆市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市供销合作社关于依托供销合作社大力发展两社两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2]2号) 
  “发展农村综合服务社、专业合作社、参与推动农村农业产业化和商品经营连锁化 ,是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农村资源组合,促进农民增收的一件大事。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发挥供销合作社优势,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把各种合作经济资源整合起来,推进‘两社两化’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合作经济组织者、引导者、服务者的职责。” 
  2.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县合作经济联合社职能的通知》(开县府办[2003]23号) 
  “根据县人民政府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将开县供销合作社更名为开县合作经济联合社。开县合作经济联合社的主要职能有:研究制定全县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和市场中介组织,构建适应县域经济发展需要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推进合作经济快速发展等职能。” 
  十四、四川省 
  1.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川委办[2003]19号) 
  “省委、省政府确定,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工作,省委农办牵头负责有关具体工作。省供销社、省农业厅、省畜牧食品局和省科协等省级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密切配合,抓好农村专业合经济组织的发展。” 
  2.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阆中市供销系统实施综合改革试点的批复》(阆府函[2004]10号) 
  “市供销社要积极创建和领办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增强为农服务功能,打造优良服务平台,使我市供销社成为推行农村商品流通现代化、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快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生力军。” 
  十五、云南省 
  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2]116号) 
  “本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主要职能: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协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关系;担负以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农业信息服务为主的农村流通环节服务等职能。” 
  2.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经济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发[2004]87号)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供销社在带动农民进入市场中的作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供销社是当然的组织者,凡是跟农业、农村和农民有关的合作经济,供销社都应该纳入到自己的指导和服务范畴,这也是供销社实现办社宗旨,深化改革与加快发展的迫切需要。保山市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办公室,挂牌在市供销社,与市供销社同设‘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运行。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职责,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步伐。各级供销社要承担起规划、组织、引导、协调、各管理、服务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责。” 
  十六、陕西省 
  中共周至县委 周至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决定》(周发[2004]7号) 
  “各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摆在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农业的领导具体抓。县供销社要加强协调,抓好日常工作。要积极承担起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管理和规范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责,要加强业务和技术的培训工作。县政府成立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行使组织领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职能,下设办公室,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供销联社。” 
  十七、甘肃省 
  1.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托供销社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甘政发[1997]13号)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农村脱贫致富奔小康步伐,在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优势的基础上,依托各级供销社,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依托供销合作社兴办以主导产业和主导产品为龙头的专业合作社,使之尽快形成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发展格局。” 
  2.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挥供销合作社优势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天政发[2003]150号)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其职能是为’三农’服务。市、县区供销社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者和协调、服务、指导、管理机构。供销合作社要发挥自身的经营、人才和网络优势,引导或联合农民发展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当前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因地制宜,积极引导,大力扶持,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为了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天水市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为市供销社、市农办、市财政局、经贸委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供销社,负责具体工作。” 
  十八、青海省 
  1.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青政办[2004]149号) 
  “我省供销合作社组织服务体系较完整,与广大农牧民有密切的经济联系,在协助各级政府协调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引导农牧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带领千家万户的小生产适应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帮助农牧民增收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和广阔的前景。” 
  2.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供销联社《关于加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经纪人队伍实施意见的通知》(大政办[2004]23号) 
“充分发挥供销社在农产品流通中的重要作用,围绕产业结构调整,以基层供销社为依托,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县供销联社及各基层供销社积极开拓农村市场,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主动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社、专稼医院及村级综合服务站。” 
  十九、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宁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的批复》(宁政函[2004]31号) 
  “同意成立‘宁夏农村合村经济组织联合会’,农联会由自治区供销社为发起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共同组建,供销社要发挥组织、协调、指导、服务作用。” 
  二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社《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72号) 
  “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采取供销社领办,与涉农部门、农村专业大户、生产科技致富能手联办,农民自发兴办等多种形式。各级供销要主动承担起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协调、服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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