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初步摸底了解,我国目前已经有十六个省(市、区)以省委省政府的名义,还有四个省(区)政府本身虽然没有发文,但其部分市、县以政府的名义发文,明确授予了供销合作社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职能。我们通过对部分有代表意义的地方文件进行归纳分析,可以对这些文件中赋予供销合作社的具体职能进行如下分类:
第一类:“组织引导型”,这一类型的授权模式目前在地方上较为普遍,数量上占绝大多数。如:河北省人民政府授予供销合作社“承担组织、引导、规范、协调和管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重任,引导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重庆市人民政府规定“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合作经济组织者、引导者、服务者的职责”;湖南、云南、宁夏、新疆四个省(区)以及浙江省泰顺县、陕西省周至县分别授予了供销合作社“指导、组织、协调、服务、管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二类:“统领、领办型”,以河南省和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为代表。如:河南省赋予供销合作社的职责是“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市、县(市)两级联社统领全市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经纪人队伍”。
第三类:“依托型”,以山东省、湖北省以及江苏省盐城市为代表。这几个地方政府在文件中均规定“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以供销合作社作为重要依托”,并“大力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
第四类:“其他型”。少数地方虽然未直接赋予供销合作社组织引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职能,但从其文件的表述中我们不难看出其积极授权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的。如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在文件中规定供销合作社要“抓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不管是哪种类型,但归纳起来看,地方政府对供销合作社关于引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授权主要为以下几项职能:
一、组织职能
通过广泛宣传普及合作社知识,增强农民的合作意识和加入合作经济组织的愿望;通过自办示范基地、龙头企业带动等多种方式,吸引农民加入或者自行组成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因势利导,把其他部门和农民自办的合作经济组织逐步吸纳为社员社,使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实现对接,让分散的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
二、指导职能
指导农民按照合作制原则建立和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依照党和国家关于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遵照产业化经营的要求开展业务活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组织培训、经验交流等方式,提高农民和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指导合作经济组织加强内部制度建设,规范运行,促进其健康发展。
三、协调职能
通过调查研究,了解合作经济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向政府反映农民和合作经济组织的要求,争取政府更多的政策支持;协调合作经济组织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组织的关系,保证有关政策的有效实施,减少工作中的矛盾和阻力;切实维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农民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服务职能
利用和发展现有网络和服务体系,建立公共服务的平台,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息、营销、技术、宣传、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五、监督职能
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按照国家核定的章程办事,并履行相关的义务。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法制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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