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不是社会公共产品的唯一提供者
一个社会要健康和谐的发展,需要公用设施、国防、法律等,经济学将这些产品定义为公共产品。公共产品自身的特性决定其提供者必须是非营利性组织。在传统社会,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是政府(行政机关)。
在现代社会,虽然提供公共产品仍然是政府的天职,但并不意味着政府是惟一的提供公共产品的部门,市场和非政府组织也可以参与公共产品的生产、供给和服务。在我国,许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都在行使一定的公共职能,并且政府职能减少,非政府公共组织职能增加,也是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的一个普遍规律。
所以,将提供公共产品这一职能仅限于政府机构,一提公共职能就想到政府机构,这不符合理论发展的要求,也不符合国内的实践。
二、从“万能政府”转向“有限政府”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职能无所不包,有学者形象的比喻“政府的手伸进老百姓的被窝里”。在这种“万能政府”思维指导下,政府部门什么都要管,相应的,出了什么问题也都是政府的责任。
实事已经证明,政府不是万能的。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公共需求使得政府职能急剧扩张,政府机构由此显得膨胀臃肿,效率降低,政府运作成本扩大,社会不堪重负,由此形成行政管理能力下降,群众不满意度增加。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在此情形下,有限政府开始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并付诸实践。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加入WTO后,一个很明显的变化就是国家(政府)的角色逐渐从社会退让。国家逐步放手微观领域的管理,政府部门逐步将工作重心放在了宏观政策调控方面,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有效手段特别是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加强对一些关乎国计民生的领域进行调控。行政许可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可不设行政许可的规定,是我国建立有限政府的综合体现。政企分开也使国有企业摆脱“婆婆”的束缚,从而具有了新的生机活力。这些都表明我国要建立有限政府的决心。
三、政府职能退出的领域应由社会相关组织介入
现代社会一般可区分为三大部门:政府、企业、非营利的社会组织。建立有限政府的改革目标,要求政府部门退出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具体管理,要将本来不属于自己的职能转移出去。这就需要一个可依赖的组织承接从政府导出的社会公共职能,如果社会公共组织缺位或者不到位,社会将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非政府组织是移出的公共职能的合适承接者,而且这已成为未来社会发展的趋势。我国的非政府组织由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经济体制的转轨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而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其作用和优势在我国的对外开放、融入国际经济的浪潮中已初步显现。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由于过去我国对非政府组织作用重视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因此我国的非政府组织还达不到应有的实力和数量,其在国内国际事务中发挥的作用还远未达到国外非政府组织所起到的作用,其潜力巨大。
从我国近几年的实践看,原来由政府行使的职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归还于市场和社会组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比如,以前棉花在政府的直接管理下,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现在棉花市场放开,通过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既维护了棉花市场的稳定,又避免了政府直接行政干预。
四、我国现有的立法实践表明,非政府组织已经在法律上被授权承担起相应的公共职能
1990年颁布实施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2002年通过的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科普法以法律的形式将组织开展科普活动的职能赋予给了科协。
这说明,法律将一社会公共职能赋予给社会组织,是能够发挥好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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