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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后续审计暂行办法
时间:2005-08-04 00:00:00来源:作者: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准则第8号-后续审计》以及总社内部审计相关规定,制定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后续审计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后续审计暂行办法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后续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准则第8号-后续审计》以及总社内部审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后续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结论情况及其效果而实施的审计。审计结论是指审计机构在审计文件(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中提出的应由被审计单位执行的审计建议和审计意见或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社审计局及总社直属单位(社有全资及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等)审计部门的后续审计工作。

  第四条 后续审计范围涵盖内部审计机构已作出审计结论的所有审计事项,包括委托审计事项。

  第五条 后续审计的内容是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建议、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采纳与执行情况,评价被审计单位的执行效果。

  (一)评价被审计单位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二)说明被审计单位不采纳的原因,分析主观责任和客观原因及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六条 后续审计的程序与方法

  (一)制定后续审计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后续审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二)编制后续审计方案。应考虑以下基本因素:

  1、审计结论的重要性及可行性;

  2、落实纠正措施所需要的期限和成本;

  3、不采纳和执行审计结论将产生的风险。

  (三)后续审计可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方式进行。

  (四)编制后续审计报告。

  (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六)审计组向审计机构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七条 对审计组提交的后续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机构按如下原则审定:

  (一)被审计单位完全执行了原审计结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可结束本次后续审计工作。必要时可提出应在下次审计中予以关注的事项。

  (二)被审计单位未执行或未完全执行原审计结论,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后续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意见等,再次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要求被审计单位执行。

  (三)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其他原因考虑建议暂不执行原审计结论,应提请被审计单位向其直接主管部门做出书面解释或说明,得到直接主管部门正式批复后,报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四)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原审计结论,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涉嫌违纪违规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八条 后续审计的时间。根据审计结论文件类型的不同,开展后续审计的时间分别为:审计意见书或决定下达后三个月内进行;其他审计文件下达后六个月内进行,最长不应超过一年。

  如果被审计单位采取的某些纠正措施需要一年以上时间完成,内部审计机构应安排后续审计分年度实施计划,以便全程监督纠正措施的完成情况。

  第九条 为加强后续审计工作的管理,内部审计机构应按审计项目建立后续审计管理档案,确保各审计项目工作的完整和有效。

  第十条 本办法由总社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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