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供销合作社:
你社12月13日来函收悉。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复如下: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3条、《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来函所反映的破产企业库存棉花如果没有设定抵押,则符合上述第(一)项之情形,应当属于破产财产。
二、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及《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均作了明确一致的规定。即: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你社来函中反映破产企业库存棉花经人民法院同意进行拍卖,其拍卖所得仍然属于破产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作为第一顺序进行清偿,如果有剩余再依次清偿所欠税款、破产债权。
请你们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法院沟通,依法保护供销合作社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法制工作办公室
二
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