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供销合作社:
你社《关于大名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任振岭与大名县大街供销社债务案件中追加大名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被执行人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性质。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以下简称中央5号文件),明确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退出政府行政机构序列”。《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又指出:“县联社的理事会人员和机构设置由社员代表大会确定,管理人员由理事会聘任,严格核定人员编制,经费来源仍维持现行渠道。”因此,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并不属于行政单位,你社组织机构代码证已表明你社登记性质为事业法人。
二、关于你社与大街供销合作社的关系。中央5号文件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由社员民主管理的群众性经济组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各级供销合作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关系,内部实行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各级联合社为基层社服务的原则。联合社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教育培训人员的责任”。大街供销合作社作为你社的成员社,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独立承担责任,你社作为其上级联合组织,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教育培训的责任,应对大街供销合社进行加强人事管理、财务监督和业务指导,各自是独立法人,不存在资产关系。
三、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电话答复。该答复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行政单位开办的公司无资产偿付时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所做出的,其适用有两个条件:其一,开办单位为行政单位;其二,被开办单位为公司。大街供销合作社成立于1974年,1991年只是按照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重新登记,不属于新开办的单位,其性质也不是公司,并且各级供销合作社并不属于当年国务院清理整顿公司的范围。据此,大名县人民法院适用该电话答复作为裁定依据是不正确的。
四、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第八十条。该条是针对开办单位出资不实如何承担被开办单位债务问题的规定。你社作为大街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社,是其上级联合组织,行使主管部门的职责,并不是大街供销合作社的直接开办单位。从注册资料看,大街供销合作社是在历史积累、社员股金和银行贷款的基础上重新登记的,你社不存在向大街供销合作社出资的问题,也更不存在出资不实问题。
另外,你社出具的资信证明仅是证明大街供销合作社当时的财务资金状况,你社出具的所谓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责任担保书和经济担保书,只是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强制要求,向大名县工商局出具的承担主管部门责任的证明,并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保法》对担保的要求,且担保期限已过。因此,你社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建议你社应积极与人民法院沟通,说明供销合作社的特殊性质和管理体制,促使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以上意见供参考。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法制工作办公室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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