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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运作程序
时间:2011-03-04 10:15:20来源:作者:

  一、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二、携带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单位刻制本合作社印鉴(公章及财务专用章);


  三、携带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机构代码证;


  四、携带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到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五、携带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到当地金融机构开户,办理开户许可证。


  六、携带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到新郑市农委农经科备案,以便指导合作社开展工作;


  七、落实办公场所,购置必要的办公设施;


  八、建立制定符合本社实际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种基础资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法规范运作;


  九、运作过程中积极接受农业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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