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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开展土地纠纷仲裁 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时间:2013-02-26 00:00:00来源:中国三农市场网作者:柯静

为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吉林省桦甸市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通过一年来的实路和探索,该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2006年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165起,其中:仲裁162起,调解3起,共涉及农户660户,受到了纠纷案件当事人和社会的好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成立机构,增强仲裁工作权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该市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其主要工作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规;指导农村承包合同的签定、鉴定;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经营纠纷案件;培训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员和业务人员。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局农村经济管理总站。同时,他们根据本地实际,从减轻农民负担的角度出发,在各乡镇、街道设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仲裁庭,既方便了群众,降低了当事人的仲裁成本,又加快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立案和结案的进度。
二、健全制度。实现仲裁工作规范化
他们着重在仲裁业务建设上下功夫。一是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桦甸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和《仲裁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为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是制发标准文本。为了使双方当事人及时了解和掌握仲裁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在使用省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仲裁标准化文书基础上,参照法院立案要求,印制了“当事人仲裁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举证告知书”、“证据要求告知书”和”仲裁风险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从而提高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权威。三是规范了仲裁收费。根据吉林省农业厅、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合同鉴证费、仲裁费暂行标准的通知》要求,到物价部门申领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按规定收费。
三、强化培训。提高仲裁员业务素质
为了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综合素质,了解和掌握仲裁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仲裁工作程序,他们强化了对仲裁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一是系统地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知识;二是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知识进行了归纳、整理,系统地编写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一书,供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在工作中借鉴、使用。通过仲裁业务培训,提高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的业务素质。
四、领导重视,部门配合,构建仲裁工作的协调机制
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中,他们坚持与各相关部门密切沟通、搞好协调、加强合作,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做到有始有终。一是及时向局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汇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使其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的开展情况,使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得到了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二是在仲裁程序、法律文书和案件的执行上,加强与司法、法院的沟通和协作,虚心学习,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和改正仲裁程序中的缺点和不足:三是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运用上,坚持依法行政,对没有明确规定的,及时向省、市业务主管部门请示,并结合实际予以妥善解决;四是在仲裁决定的权威和保障效力上,积极争取司法机关的支持,加大执行的工作力度,使每一份裁决书都做到有始有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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