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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关于调整我区农村不规范合同的意见
时间:2013-02-26 00:00:00来源:中国农民网作者:张海

                         朝农经发〔2005〕14号
各乡经管站:
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全区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己全面完成。对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维护农村稳定起了重要推动作用。但在土地确权工作中也发现了个别由于历史等多种原因产生的未经民主程序、超期、大户、大面积、低价等不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和租赁合同,严重影响土地确权确利收益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及社会稳定。为进一步规范合同管理,维护农民利益和农村稳定,必须本着尊重历史、甄别现实、依法调整的原则,妥善解决不规范合同问题。
  一、需要调整“不规范合同”的界定
  (一)大户、大面积合同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社会单位及个人,承包土地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户均面积的3-5倍的合同。
  (二)超期限合同是指承包期超过《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30年的承包合同,租赁期超过《合同法》所规定20年的租赁合同。
  (三)低价承包租赁合同是指签订时间较早、承包租赁费明显偏低或一次性收取承包租赁费用,未按逐年分摊、目前已没有收益的合同。
  (四)未经民主程序是指在合同签订前未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二、调整不规范合同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条款,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18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落实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京发〔1997〕14号)等文件的主要精神是调整不规范合同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三、调整“不规范合同”的原则
  (一)履行民主程序,依法调整的原则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落实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发〔1997〕14号)文件中关于“承包要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要鼓励专业承包、规模经营,同时要注意防止由少数人占有过多的土地使用权,引发新的矛盾”的精神,调整合同要坚持民主程序,依法调整。
  1、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已经签订了30年期限的承包合同,仍要坚持30年不变。对已实行土地确权确利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进一步完善合同。承包面积在人均确权面积以内部分不收取承包费;超过部分,适当提高承包费标准。承包面积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均确权面积3-5倍的合同,应重新签订补充协议,提高承包费标准。
  2、本集体经济组织对外签订的大面积、超期限和低价合同。要通过民主程序,采取协商的办法,逐年提高承包租赁费,调整合同期限,可明确约定到期优先续签。对于协商终止协议的,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竞标等方式重新确定租赁价格,以保证不断提高集体土地收益。
  (二)促进就业,维护地区稳定的原则
  各乡村在调整合同时都要以解决本地区劳动力就业为前提,以提高土地收益标准为目标。真正对土地做到科学规划,合理使用,促进农民就业,维护地区稳定。
  1、在调整期限较长、面积较大的合同时,要在调整承包租赁费、期限的基础上,将安排解决本地区劳动力就业纳入合同条款。
  2、对即将到期的承包租赁合同,期满后要按照法律和有关文件精神重新签订。既要保证原承包、租赁户的权利,又要确保土地收益逐步提高,同时要重点考虑本地区劳动力就业。
  四、加强领导,制定调整方案
  为保证调整不规范合同工作顺利进行,各乡村要加强领导,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乡村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调整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要坚持依法行政,稳步推进的原则,维护农民利益,确保农村稳定。
                                          二ΟΟ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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